基层食安办建设等级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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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20.10CCSA00DB3202无锡市地方标准DB3202/T基层食安办建设等级评价- - XX 实施-XxJLXX发布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文件按照GBZ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由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凌晶、魏磊、邹振环、刘琨基层食安办建设等级评价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层食安办建设等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等级划分、评价内容、评价申请、评价实施和动态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园区等基层食安办建设等级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

2、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基层食品安全委员会基层食安委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园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机构。3.2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基层食安办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H常工作。3.3食品安全协管员协管员协助负责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聘任的协助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等。3.4食品安全信息员信息员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工作的人员,协助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4评价原则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准确、注重实效、服务发展的原则,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5等级划

3、分每年组织对基层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与食安办工作开展等级评价,评价结果以星级表示,由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即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星级约占80%,定位于“达标”;四星级约占25%,定位于“示范”;五星级约占10%,定位于“引领”。星级评价应按附录A给出的各星级评价要求开展。6评价内容6.1 组织与队伍建设6.1.1 应设立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统筹协调工作;食安委下设办公室,负责食安委日常工作,同区域食安办机构设置宜相对统一。6.1.2 应配备镇(街道)食安办专兼职工作人员和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以下简称“三员“三员”人员数量符合文件要求及工作需求,文化程度应达到

4、规定要求,履职能力应符合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要求。6.1.3 应对“三员”开展业务能力培训,并建立“三员”考核与激励机制。6.1.4 宜激发多方活力,开展社会共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搭建各类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的平台。6.2 制度建设6. 2.1应建立统筹协调工作制度(含基层食安委工作规则、基层食安委全体会议制度、食安办主任会议制度、协管员例会工作制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制度、协管员工作考核细则等);应建立基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协作衔接机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7. 2.2应建立基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含日常隐患排查、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联合检查等)。8.

5、2.3应建立基层食品安全协助执法制度(含小作坊管理、食品摊贩管理、小餐饮管理等)。9. 2.4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含日常信息报送、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10. 2.5应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6.3 运行管理6.4 3.1领导机构工作6.3.1.1应推进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每年开展食品安全专题调研、解决实际问题等工作。6.3.1.2应定期召开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或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6.3.2统筹协调工作6.3.2.1应建立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食安委、食安办和食安委成员单位、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食品安全责任清单。6.3.2.2应将食品安

6、全工作纳入对食安委成员单位和村(社区)绩效考核。6.3.2.3应制订并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6.3.2.4应每年开展食品安全专题调研。6.3.2.5应加强档案管理。日常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食安委和食安办的党政同责落实、体制机制建设、协管员管理、计划总结、工作部署、议事协调、评议考核、要素保障等档案材料;属地管理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隐患排查档案、协助执法档案、信息报告档案、宣传教育档案等相关工作档案材料。各类档案宜采用电子形式保存。6.3.3隐患排查工作6.3.3.1应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库。6.3.3.2应做好民间厨师备案、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和指导。6.3.3.3应牵

7、头组织开展重点节日、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或重点品种联合检查,针对辖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6.3.4协助执法工作6.3.4.1应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管理工作。6.3.4.2应配合食安委成员单位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开展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6.3.5信息报告工作6.3.5.1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员、信息员应做好日常信息报送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6.3.5.2食安办应每年分别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食安办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6.3.6宣传教育工作6. 3.6.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拟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宣传

8、工作计划,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等宣传活动;鼓励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在各类媒体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成效。7. 3.6.2开展协管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开展2次针对食安办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鼓励采用多种形式的培训。6.4工作保障6. 4.1应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7. 4.2应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报酬补助保障机制。8. 4.3应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9. 4.4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治理工作。7评价申请9.1 申请要求9.1.1 申请方式基层食品安全治理

9、与食安办分类管理等级评价采取自愿申报、申请评价的模式。9.1.2 申请资格10. 1.2.1申请开展星级评价的基层食安办应符合以下要求:a)近三年内未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食品安全问题;b)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c)未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d)近三年内在市(县)区政府组织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良。e)近三年内在上级部门各类明查暗访中未发现较严重扣分项目。8. 1.2.2申请级别要求:a)申请四星级的基层食安办应获得三星级;b)申请五星级的基层食安办应获得四星级。9. 1.3申请材料基层食安办向各市(县)区食安办提交星级评价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

10、:a)星级评价申请表,星级评价申请表参见附录B;b)自查评分表;c)自查报告;d)相关证实性材料(或佐证材料)。7.2 资格审查各市(县)区食安办应对基层食安办提交的星级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处理方式有:a)对存在不符合申请资格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b)对申请材料缺失的,应要求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否则视作放弃;c)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7.3 评价推荐三星级评价由市(县)区食安办推荐,四星级评价由市(县)区食安委推荐,五星级评价由市食安办推荐。8评价实施8.1 实施主体8.1.1 市食安办为基层食品安全治理与食安办建设等级评价工作管理单位。8.1.

11、2 市食安办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承担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承担机构)协助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承担机构由市食安办研究确定。评价承担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评价人员具备基本政治素质;具备与评价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职人员,且建有与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专家库;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8.1.3 三星级评价由市食安办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承担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承担机构)组织开展,四星级评价由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专家委员会等组织开展,五星级评价由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食安委专家委员会等共同组织开展。8.1.4 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应组建评价小组,明确评价小组

12、组长,评价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人数应为奇数。8.2 评价计划8.2.1 市食安办根据申报情况,统一确定镇(街道)食品安全分类评价计划,组建评价小组,视情委托评价承担机构开展星级评定。8. 2.2市食安办应提前1周向被评价单位发出现场评审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及注意事项。9. 3现场评审10. 3.1首次会议评价小组到达被评价单位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基层食安委部分成员单位人员、食安办相关人员等。会议内容包括:a)组长介绍评价组成员及工作分工、评价程序和要求;b)被评价单位介绍本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食安办工作自我评价情况。11. 3.2评价项目评价小组

13、采用领导访谈、资料查阅、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资料查阅主要对照附录A各星级评价要求进行。实地调查点应包括食安办办公场所、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生产经营点位(农贸市场及其农产品快检室、农资经营户、农产品种养殖户、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店等)。12. 3.3末次会议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基层食安委、食安办相关人员等。会议内容有:a)反馈现场评审情况;b)对于整改项为3项及以上或否决项为1项及以上的,告知被评价单位现场评审不通过;c)对于整改项不多于2项,无否决项的,要求被评价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评价小组

14、组长提交相关整改佐证材料;d)对于无不符合项的,告知被评价单位现场评审通过;e)形成并签署现场评审确认书,现场评审确认书参见附录Co8.4等级认定8. 4.1评价小组组长根据被评价单位现场评审或整改情况,出具等级认定建议书,等级认定建议书参见附录Do9. 4.2评价承担机构应及时将等级认定建议书上报给市食安办。10. 4.3市食安办向社会公示评价情况,征求社会意见。11. 4.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食安办统一发布评价结果。9动态管理9.1自评星级基层食安办获评后应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年12底前向市(县)区食安办提交自评报告。9.2持续改进星级基层食安办应结合自评情况,制定改进目

15、标,识别改进机会的途径,以持续改进基层食安办治理能力,包含规定数据、分析和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要求。9.3复查抽查9. 3.1市食安办对已认定星级的基层食安办组织开展复查或抽查,复查为每三年一次;抽查将不定期开展。在复查年份该基层食安办申请更高一级星级评价的,且已完成现场评审的则不进行复查。9. 3.2复查可参照初评的相关指标要求,应重点核查近3年的创新工作和特色工作;抽查可结合周边食品安全热点事件,制定具体方案。9. 3.3复查抽查可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9.4撤销或降等级9. 4.1星级基层食安办被发现存在不符合申报资格要求的情况,则直接予以撤销等级。9. 4.2对采取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等级评价的单位,由市食安办撤销已评价的等级并予以公告,该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等级评价。9. 4.3对复查不通过的星级基层食安办,给予降等级或撤销等级处理。12. 4.4对已取得等级但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等惩戒管理措施,或工作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镇(街道)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按照等级评价标准及时降低或撤销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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