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望区实施“金秸秆工程”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补政策(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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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望区实施“金秸秆工程“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补政策(征求意见稿)为切实抓好我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充分调动村集体和种植大户参与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根据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马鞍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马农秘号(202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一、奖补对象奖补对象为本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镇平台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秸秆离田企业、秸秆综合利用主体。二、奖补类型、范围及标准(一)秸秆类型: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秸秆。(二)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范围:秸秆离田、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建设、秸秆收储

2、机械购置、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及其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三、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标准(一)秸秆离田奖补。支持镇平台公司与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组建收储主体,与试点村【见附件1种植主体签订秸秆离田协议,并完成年收购秸秆6000吨以上任务的,按照50元/吨标准给予奖补(其中支持试点村开展秸秆离田服务,按照5元/吨标准用于工作经费)。每个镇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二)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IOoO吨(含100O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皖农科2020)183号)文件执行,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收储点(中心)奖补不超过80万元,对同一主体新建多处标准化收

3、储点(中心),按照上述标准实施奖补。对与镇平台公司合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时租用场地或临时性平整场地(签订季节性场地使用5年或5年以上协议)用于临时收储秸秆,且收储量达1000吨以上的,给予每处2万元补助。(三)秸秆收储机械奖补。支持镇平台公司组建秸秆收储合作社,村集体以秸秆收储机械入股分红,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购置收储机械(打捆机、搂草机、叉车等)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四)秸秆利用企业运输补贴。对本区域内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含秸秆编织等),在试点村年综合利用超过2000吨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20元/吨的秸秆运输费补助(从临时收贮点运输至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每个企业最高补20万ye(五)秸秆产

4、业化利用项目奖补。执行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马鞍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马农秘号(2021)48号),对经市、区认定的年度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见附件2),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60元/吨、48元/吨、36元/吨的补贴。为鼓励企业多利用秸秆,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1万吨部分提高10%,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资金按省4:市3:区3配套执行。四、奖补程序(一)秸秆离田奖补。秸秆离田补助由实施离

5、田的企业上报资料(秸秆离田协议书、收、运影像资料、进出台账、社会化服务平台查询资料、以及能证明秸秆收、运的票据等),镇、村根据农户实际种植面积,核定午季、秋季产生的秸秆量,进行镇、村两级公示后;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镇提供的核定数据,使用大数据对秸秆离田量进行核实查询并公示后拨付奖补资金。(二)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建设。建设主体于当年12月中旬前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申报。由所在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签字确认无异议后于12月底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经区财政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上报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待上级资金到位并经区农业

6、农村水利局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对临时租用场地或临时性平整场地的,由主体于当年12月中旬前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申报。由所在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签字确认无异议后于12月底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经区财政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公示后拨付资金。(三)秸秆收储机械奖补。购置收储机械主体于当年12月中旬前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购打捆机、搂草机、叉车等购机发票复印件、合格证、国补资金证明,保险资料、驾驶证及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收储运管理制度等),向所在镇申报。由所在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签字确认无异议后于12月底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7、经区财政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公示后拨付资金。(四)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生产等其他秸秆加工利用企业项目奖补。建设主体于当年12月中旬前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申报,由所在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签字确认无异议后于12月底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并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五)秸秆产业化利用。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12月中旬前向所在镇上报资金申报表。年底前,企业向所在镇提交农作物秸秆利用量证明材料,由所在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签字确认无异议后于12月底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经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

8、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上报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待上级资金到位并经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六)本办法中奖补政策,同一主体可享受不同项目奖补,一个项目符合多个秸秆利用相关奖补政策,按照奖补金额最高的一种方式奖补。五、资金使用与管理省、市、区级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各镇要落实属地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和资料核实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将对上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自评,接受上级绩效考评。七、监管方式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区农业农

9、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将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动态跟踪检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镇、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其他事项(一)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并一年一维护。附件1:“金秸秆工程”试点村:博望镇:永合村、新联村、滨湖村;丹阳镇:龙山村、团结村、宝义村、近城村、薛镇村;新市镇:叶家桥村、新河村、联三村、洪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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