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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黄埔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就业创业资助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我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就业补助资金。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
2、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一)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上报本区就业补助资金需求,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就业补助资金决算和说明。(二)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三)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第六条区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
3、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对各项补贴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二)协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第七条街(镇)职责:(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二)按规定配合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对象项目和标准第八条高校毕业生基层单位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条件:1.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户籍地为黄埔区;(2)毕业于本区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3)与本区签订共建合作协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
4、托其在本区注册的研究院培养的毕业生。2.到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或街(镇)进行就业见习。3.按规定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0元,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业见习人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择优选派,同时在岗人数不超过80名,优先从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中选派。第九条技工学校学生资助补贴条件:1.黄埔区户籍学生或本区对口帮扶地区户籍贫困学生。2.入读本区注册的技工学校。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标准:黄埔区户籍非贫困生每人每年给予最高2500元的学费资助;黄埔区户籍或本区对口帮扶地区户籍贫困生(孤儿、低保户和低收
5、入困难家庭子女等)每人每年给予最高9800元资助(其中生活补助3500元,学费、杂费等总计不超过63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学费资助的具体金额以实际支出发票核定。上述补贴对象符合省、市、区其他政策资助条件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补差额部分实施。第十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专场招聘会服务根据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年度任务,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专场招聘会。每场补助5000元,原则上每个街(镇)每年补助不超过2场。(二)劳务协作服务根据市下达的帮扶任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在区内建设“山海心连之家”等就业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
6、纪人、职业培训机构等市场主体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协作地区农村劳动力和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技能培训、返岗专车专列专机及其它服务,按规定给予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个平台每年补助不高于20万元。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在编人员不可享受区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第十二条资金管理部门不得将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资金申请
7、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下同)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十三条补贴经办机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受理和审核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补贴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批审核工作,强化责任,防止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第十四条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一)相关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受理、审核、使用、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补贴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应主动配
8、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充资料。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资料的,取消本次申领资格。(三)不符合规定条件享受有关补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申请人于1个月内将相应款项退回指定账户。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四)申请人以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劳动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补贴、资助等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五)申请人在申报就业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追回补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
9、息,同时报市、区公共信用管理系统。第十五条因申请人银行账户异常造成补助资金无法划拨的,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相关资料,向受理单位提出补拨申请,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补贴。第十六条区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就业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申领就业补助资金补贴项目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使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
10、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办法中涉及的部分名词释义如下:(一)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二)毕业2年内:指从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24个月的毕业生。第二十条港澳台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及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人社规字2021)2号)生效期间正在享受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岗位补贴的,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补贴期限结束。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人社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