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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胸县种植(养殖)大棚抵押融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盘活农村资产资源,有效解决农村贷款抵押难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潍办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要求,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各项资产资源,切实解决贷款抵押难题,更好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2、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要求。二、融资模式鼓励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自有或在建的种植(养殖)大棚(以下简称大棚)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生产流动资金和大棚建设资金贷款。大棚抵押贷款的同时,承包期内土地经营权一并抵押。办理大棚抵押贷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和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三、重点任务(一)大棚备案登记。办理大棚抵押贷款需要大棚备案登记的,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大棚备案登记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大棚所有人姓名、住址、用地来源、承包地合同编号、大棚地块名称及座落、大棚用地
3、面积、四至、大棚建造日期、大棚造价、大棚实际尺寸,其他应注明事项。大棚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变更,到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变更。(二)大棚抵押登记。办理大棚抵押贷款需要办理大棚抵押登记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单位)申请办理。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大棚抵押登记,需按抵押登记部门(单位)业务办理要求交验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大棚备案登记证明、抵押人身份证明和同意抵押证明等有关资料,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
4、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和记载。四、强化保障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大棚抵押融资工作,完善大棚抵押融资工作体系,规范备案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鼓励引导涉农银行、融资担保、评估机构参与大棚抵押融资服务,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各镇街结合工作职责,积极推动大棚抵押融资工作。附件:大棚备案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附件大棚备案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一、办理大棚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1.备案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3 .土地承包合同(多次流转的,提供多次流转的合同);4 .大棚位置平面图(图上标注长、宽以及四至,多个大棚的要统一编号,村集体经济组织加盖公章);5 .单个大棚价值超过20万元的,还须提供大棚建造合同或大棚建造明细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核验、加盖公章。二、大棚备案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1 .申请: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关资料,经大棚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向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办理: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材料予以核查,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3 .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上报的备案登记材料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由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