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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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浦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县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桂政发2018)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桂政发(2016)50号)和北海市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办法(修订)北政发

2、(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浦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合浦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第三条合浦县县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第四条合浦县县长质量奖由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评价,由合浦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3、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合浦县县长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二)企业自愿;(三)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第六条合浦县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原则上每届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合浦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提请县政府批准县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第八条县市场

4、监管局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规则、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二)组织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其他地区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三)组织县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四)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评审专家组;(五)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六)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县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第九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

5、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第十条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县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局邀请纪委监察委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县直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励的培育、发动、推荐;负责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合浦县辖区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

6、的各类企业或组织均可申报;(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等要求;(三)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四)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合浦县同行为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居区内行业前列;(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六)近

7、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劳资纠纷等重大事故,无涉税、走私等违法行为,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出问题;(七)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及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八)已获得过县长质量奖励的企业或组织,需自获奖励之日起满5年后才能再次申报。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投诉等突出问题;(四)近三年国家、自治区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近三年内

8、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四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第十五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第十六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重点在质量管理、经营规模、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分别制订各行业的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第十七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O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

9、,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不得低于5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500分,则该奖项空缺。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九条由县市场监管局发出申报县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届县长质量奖的申请。第二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性材料等,送县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县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一条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所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10、,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的名单。第二十二条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质量奖评审各专项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第二十三条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的名单。第二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的企业或组织的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提交县政府审查。经审议后,表决初步选出拟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第二十五条县市场监管局

11、通过县政府信息网、县级新闻媒体及网络向社会公示初选拟奖名单。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书面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提交县政府审查。第二十六条通过公示的拟授奖企业或组织,由县市场监管局报县政府审核,并由县政府表彰。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二十七条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二十八条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提升服务质量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

12、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合浦县财政统一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县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加奖杯、证书和奖金,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并在县级主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第三十一条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要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第三十二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3、由县市场监管局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三十三条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和服务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第三十四条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县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19年7月30日印发的合浦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合政发(2019)4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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