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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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浦发银行SPDBANK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九、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2、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宁敏成立日期:20

3、02年2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196.53亿元经营期限:

4、永久存续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5、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6、支持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央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保持现金或

7、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o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8、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三)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9、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I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第(12)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

11、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12、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13、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如一方有名单变更,则应及时发送对方。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5 .基金托管

14、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

15、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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