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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职业学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计划管理、预算控制、分类组织、协同实施原则。第四条计划管理。项目应严格遵照计划实施,对于未纳入年度预算与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实施。年度预算编制前,后勤财务处向各处室书面函询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需求,确定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及建设
2、内容,形成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建议稿)(见附件),后勤财务处负责人以及分管后勤领导分别核审后,院党委研究确定,纳入局年度预算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第五条预算控制。省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后,后勤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及确定建设内容、工程量、进度、工期、金额等,形成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后勤处的负责人以及分管后勤领导分别核审,院党委研究确定后,后勤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分类组织。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类型和金额等,分为大型、小型和紧急类项目。(一)大型项目:合同金额60万元及以上。(二)中型项目:合同金额60万元及以内。(三)小型项目:合同金额小于10万元。(四)微型项目:
3、合同金额2万元及以内。(五)紧急类项目:给排水管爆裂、突发的维修工程等。第七条协同实施。项目建设中,后勤部门以及相关协同部门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有序推进。第三章基建程序第八条所有基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湘体职院字201460号规定执行。学院党委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院长就拟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一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一形成项目建设方案一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
4、项目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基建工程立项一基建项目审批一编制招标文件一进行公开招标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项目完工后应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及报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九条项目立项后,后勤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办理必要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许可手续。第十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新建、维修等项目单项合同(或者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S)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后勤部门按招标或政府采购法相应规定实施,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的规模及技术复杂性和基建程序要求,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审报批。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院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危、修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内部招标。第十一条学院内部招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招标公告要在学院网站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二)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S)学院后勤、纪检部门必须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四)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副院长任主任,成员为后勤、纪检、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行家。(五)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六)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二条紧急类项目,具有明显的时间紧迫性和不可预见性,依规定办理基建程序及采用一般招标方式难以实现及时保障正常使用,经院党委研究,报体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定点入围施工单位招标工作,直接委托经过定点入围招标方式选取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第十三条规范招投标备案。后勤部门依规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格预审
7、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成果,采用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分别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核备。第十四条如优化及完善获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须办理相应批复。第十五条后勤部门须有效履行施工现场、进度、质量和安全等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规模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后,后勤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开展工程审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一)竣工项目须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要求,有完整、真实的、可追朔的工程资料。(二)审计、决算应严格执行湘体职院字201460号(XX体育职业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审计规定)。第十七条后勤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
8、健全项目档案,随项目建设进度即时收集、整理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产生的全部文件资料,并分类立卷归档。竣工验收合格后,依规定完成档案验收及移交等。第十八条小型、微型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要求,同上述大、中型项目。第十九条依基建程序要求,应急项目实施时,须跟进开展勘测、设计等,实现勘测准确、设计合理、抢修效果优和工程量省;完工后结合效果观测,开展施工图设计评审及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等。第二十条关于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二)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人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
9、约处罚条款。(S)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四)不得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六)合同(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七)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协议)的,也应按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三)必须实行工程
10、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相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员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院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第二十四条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一)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二)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S)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四)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院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
11、行分包。(五)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六)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二十五条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第二十六条关于工程监理:(一)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贝L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编写监理日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学院项目负责人列席监理工作例会。(二)学院要严格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在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的傍站情况及其它施工过程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情况。(S)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法
12、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四)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学院报告。(五)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必须报告学院要求设计单位整改。(六)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后勤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院审计部门参加。第二十七条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院相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学院后勤基建部门研究,提交学院党政会议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
13、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学院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第二十九条学院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等。第三十条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
14、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十二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关于财务管理与工程结算:(一)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二)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学院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0%以内的预付工程款。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
15、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o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S)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前,学院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四)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院递交经监理单位工程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五)学院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六)学院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