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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一体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一:XX集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XX有限公司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XXo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XX一体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金额依据项目工程具体进展程度,拨付所需使用资金。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二、甲
2、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
3、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
4、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XX省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一:XX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甲方二: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