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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应诉工作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县委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各镇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以及全县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的行政诉讼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第四条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确定具体应诉部门。镇(办)、县政
2、府各工作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XX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出庭应诉,应诉情况向县政府报备。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收到各级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律师组成的行政应诉工作小组,会同县司法局确定答辩方向后准备相关应诉答辩资料。第七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
3、件或承办的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负全责并跟踪督办。对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征求或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必要时需亲自主持讨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证据及法律依据,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应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二)证据资料;(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五)授权委托书;(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九条行政机关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县司法局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
4、,行政机关应成立处置小组,进行自我纠错,并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协调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纠纷。第十条县政府建立行政应诉案件通报追责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除通报行政机关,同时通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移送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一)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又不及时处置纠错的;(二)因处置不当,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判决、决定为败诉的案件;(三)行政应诉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第十一条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单位,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评优,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机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年终考核中不评优。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