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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工作程序第一条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进行,由建设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第二条标识预评价程序为申报、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第三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的项目应向市建筑节能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绿色建筑预评价申报书;(二)预评价评估报告;(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四)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文件、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各专业计算书、节能设计专篇文件。以上申报材料应提供电子版,其中绿色建
2、筑标识预评价申报书和评估报告需提供2份纸质盖章版存档。第四条市建筑节能办受理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项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二)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形式审查期间对手续或材料不齐全的申报项目,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其所需补正材料及办理条件等。第五条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项目,由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专家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审查报告,其它规定按本细则第十五条执行。第六条通过专家审查的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项目,由市城建局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市城建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给出处理意见。第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城建局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