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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第三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第
2、四条举报人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联系方式、电话录音等)。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第六条举报人原则上应当逐级举报。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妥善
3、处理举报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七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核查组对核查结果负责。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第八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
4、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十条实施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三)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四)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五)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5、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线索查实处理情况进行奖励。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五)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
6、法定程序的;(六)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的举报;(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十二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一)对查实的属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1500元奖励;(二)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给予2000元奖励;(三)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8万元以下的,给予2500元奖励;(四)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的,给予3000元奖励;(五)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罚没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罚没款金额3%以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查实的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的举报,在协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第十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实施行政处罚,但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奖励。第三章奖励程序第十四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启动奖励程序
8、。第十五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标准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作出奖励决定。第十六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第十八条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本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领取奖励时,应提供可以证明与被举报单位用工关系的相
9、关材料。第十九条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第二十条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第二十三条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财经纪律。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
10、励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拓宽涉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渠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部门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的积极性。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