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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辍学流失学生劝返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学校集中对未报到的学生进行摸底造册,落实人员逐生督促其入学报到。二、在校生无故不到校上课,班主任和科任老师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家访,说服学生及早返校。三、学生因厌学、学习困难、家庭困难等有辍学倾向的,班主任、科任老师要及时家访,做好学生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思想工作,并从学习、生活、思想方面给辍学倾向生予以关心帮助,鼓励其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学业。四、学生辍学的,学校派人上门进行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次仍不返校的,学校在5日内将辍学学生报告单分别报乡镇政府、街道和区教育局。五、乡镇政府、街道和区教育局在收到学校上报的辍学学生报告单之日起5日内进行调查。经查实的,教育局、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同配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条款和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说服动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学生回校上课复学。六、经多次动员教育无效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通知书,流失学生仍不回校上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和依法强制处理。七、学校对流失学生的劝返情况要做好过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