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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总务科感染管理责任书总务科: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要求每一位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遵照执行。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2、科室应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明确个人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传播。3、医务
2、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4、科室必须成立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科主任任组长,监控员组成。5、负责组织医院废弃物的规范收集、运送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储存设施、处理设备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6、负责医院及急救车辆的卫生清洁消毒管理工作,做好污水的处理、排放工作,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要求。7、监督医院食堂的卫生管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8、对洗衣房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12、保证工作人员的手卫生、操作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进行控制,并提供必要的
3、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以上条例望各科室认真遵守,如有违反,将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科主任(签名):医院感染管理科年月日年月日附一: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摘)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
4、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5、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附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摘)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
6、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
7、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
8、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
9、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