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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公司内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三、适用范围3.1 各种焊接作业及各种金属切割、打磨作业;3.2 各种使用明火作业;3.3 各种产生火花作业;3.4 化工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3.5 爆破作业。四、职责4.1 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动火审批工作。4.2 安环部负责公司动火
2、作业风险辨识,制定相应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行教育培训、安全措施交底、安全监督、档案管理等工作4.3 场所负责人负责动火现场安全检查、安排现场监管人等工作4.4 电工/技术部负责动火作业技术支持4.5 现场作业人员负责检查负责动火申请、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检查五、作业前准备5.1 作业前,安环部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5.2 作业前,安环部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b)对具有能
3、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注:能量隔离是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5.3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39800.1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5.4 、作业前,安环部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b)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C)涉及断路、动
4、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5.5 作业前,安环部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算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e)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
5、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f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g)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h)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Om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5.6 作业前,安环部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5.7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
6、叉作业应由安环部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5.8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5.9 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260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5.10 作业期间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a)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
7、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b)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C)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d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e)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f)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5.11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a)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b)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
8、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C)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5.12 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3和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中5.2(探测器选用)的要求。5.13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a)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
9、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5.14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b)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Io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
10、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5.1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六、作业分级6.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6.2 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
11、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6.3 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6.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6.5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七、作业基本要求7.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
12、业现场应急需求。7.2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7.3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7.4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
13、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7.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7.6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7.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7.8 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7.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14、;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IO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Io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7.10 在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7.11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7.12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7.13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快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
15、措施;乙燃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7.14 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7.15 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16 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要求八、特级动火作业要求8.1 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作业准备和作业基本要求的规定。8.2 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九、固定动火区管理9.1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9.2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窖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