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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征求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是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土地补偿费管理主体(一)统一管理。土地补偿费实行镇经济联合社统一代管,防止土地补偿费被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原来由镇财政所等单位代管和村管理统一转为镇经济联合社代管。镇经济联合社要与土地补偿费的权属单位办理相关委托管理手续,明确代管权责。(二)管理
2、要求。镇经济联合社应当开设土地补偿费银行专用账户,严格实行专款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镇、村、组分级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直接计入公积公益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单独记账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组计入专项应付款-土地补偿费。(三)开展清理。区农业农村委要会同区财政局、区规资局等部门指导镇财政所等单位对历年代管的土地补偿费开展清理和专项审计,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牵头落实。镇财政所等单位要将清理后的土地补偿费资金在1年内移交给镇经济联合社。村管理的土地补偿费按规定同步开展清理。清理后的土地补偿费应明确镇、村、组各自归属。二、严格土地补偿费归属管理(一)归属管理。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
3、的土地补偿费,40%划归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30%划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0%划归镇集体经济组织。镇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处置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时,按5%至10%的比例从土地补偿费总额中提取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土地补偿费在提取统筹基金后,可以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三、规范土地补偿费使用用途(一)使用原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留归组级的土地补偿
4、费原则上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定期存款,确保资金安全。土地补偿费资金使用要严格履行重大事项事前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士地补偿费资金挪作他用。(二)规范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进行投资时,要做好投资风险评估,并向镇人民政府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经2/3以上成员代表或户代表民主决策同意,再向镇经济联合社提出土地补偿费使用申请,将土地补偿费投到区或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镇经济联合社使用镇级的土地补偿费进行投资时,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流程。(三)收益使用。土地补偿费通过活期取得的银行利息收益仍作为土地补偿费资金管理。土地补偿费通过定期存款、投资方式取得的年度
5、收益可作为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年收益。四、加强土地补偿费档案管理(一)移交历史档案。镇财政所等单位要将土地补偿费托管台账和档案资料移交至镇经济联合社。档案资料应包括征地批文及附图、征地合同、征地费包干协议、付款凭证和会议记录等材料。(二)健全台账档案。镇经济联合社托管土地补偿费之后,镇经济联合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做好土地补偿费原始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与征地部门核对征地面积和土地补偿费拨付情况,与所属村、组核对有关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往来账目和分配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五、完善土地补偿费监督机制(一)强化平台监管。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要完善土地补偿费监管功能,
6、对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预警,推动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录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及时向成员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成员监督。(二)强化属地监管。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土地补偿费监督的主体职责,加强对土地补偿费保管、分配、使用和收益的指导监督,切实发挥好监督的主体作用。(三)加强部门协调。区农业农村委要会同区财政局、区规资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健全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等联动监督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区农业农村委要将未及时归还土地补偿费的单位、挪用土地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报送给区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