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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流程数字见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令(2016)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浙发改公管(2021)440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标准(浙发改公管2023)112号)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试行)(丽公管办(2018)11号)等相关规定,为推进丽水市全流
2、程数字见证工作,以数字化手段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服务管理的准度和精度,进一步保障进场项目交易数据真实性、交易现场规范性、交易行为合法性,打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结合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登记进场的电子交易项目见证服务,从项目登记开始直至中标通知书,涵盖项目登记、场地预约、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等环节。第三条全流程数字见证应遵循客观全面、公开透明、规范安全、留痕可溯的工作原则。第四条项目单位(包括招标人、采购人等)或其代理机构(根据代理协议代为履行项目单位职责)是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
3、依法确定交易方式,依法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监管范围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交易中心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见证、秩序维护和平台服务职责。第二章数字见证内容第五条全流程数字见证是交易中心利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以下简称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对进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交易全过程见证,包括交易活动产生的文件、数据、信息,各类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的行为,交易相关的系统及场地的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记录、汇总、存储,并对交易异常情况进行监测、记录、报告的一种活动。第六条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基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运用大数据、视频智能分析
4、等先进技术手段和理念建设数字见证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及交易中心监控录音设备,采用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进行数据见证、存证。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提供交易全过程可视化见证、交易数据存证出证、异常行为预警记录、开评标场地智能调度等服务,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交易见证结果,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提升交易中心公信力。第七条全流程数字见证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信息、交易环节、异常行为、见证结果等。数字见证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要求动态调整。第八条交易主体见证是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对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开展电子交易活动的行为进行的实时监测记录,以及通过场地设备对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在交易
5、场所现场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等进行的实时记录。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评委专家、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第九条交易信息见证是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对交易文件(公告)公开内容的形式合规性、公开时间、公开媒介进行实时监测记录。交易文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格预审(招标、采购)公告、变更及答疑公告、招标(采购)文件、资格审查(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第十条交易环节见证是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对各类交易活动的时间和环节进行见证,特别对关键交易环节开展所用时长进行的实时见证记录。第十一条异常行为见
6、证是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对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向招标人(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异议(质疑),以及对应的答复情况等进行的实时监测记录。对其他不可预见的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突发情况进行的实时记录,对异常行为线索的移送、处置等情况进行的实时记录。第十二条数字见证结果是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形成数字见证报告,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站)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数字见证书的内容包括项目信息、交易环节、中标(成交)人、中标(成交)金额、中标(成交)时间等内容。第三章开标见证管理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开标区域管理由交易中心见证人(以下简称见证人)负责,参与开标现场活动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有关
7、制度,服从交易中心的管理。现场服务管理处做好开标现场交易秩序管理和见证工作,通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见证。第十四条开标现场是指在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开标活动的现场。开标活动是指开标开始至评标(评审)结束在开标现场的各项工作流程,包括开标相应工作内容和流程、评标(评审)流程中的有关得分公布、宣布评标(评审)最终结果。开标活动人员包括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人员、投标人(供应商)、监督人员、见证人和其他参与现场开标活动的人员。第十五条开标活动人员进入开标室前,应在当天通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取得门禁定位卡后方可进入开标室开展相应工作。代理机构应在场地预约时同步做好进场代理人员的预约,
8、如有变更情形应在开标前在完成变更,原则上开标后禁止人员变更;招标人及监督人员需在开标前完成人员信息采集,门禁定位卡可通过身份证或输入身份证信息的方式获取。第十六条开标活动人员进入开标室后,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检查、调试、开启开标现场相应设备,包括电子交易系统及显示时间、音响设备、电脑、打印机、投影仪、解密机、摇号机等,如发现相关设备有问题,应及时向见证人报告。代理机构须统一穿着场内工作马甲,佩戴交易中心发放的身份牌开展代理活动。开标应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等以下统称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投标人可根据受理窗口电子屏、电子门牌显示信息进入相应开标室,不见面开标的项目投标人也
9、可在网上不见面大厅观看开标全过程。第十七条开标活动期间,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开标过程,主持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开标活动。第十八条相关人员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场,不得随意发表议论,自觉将通讯工具调为静音,严禁大声喧哗。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见证人应将其清出现场,对于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报公安部门处理。第十九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包括借用开标现场的单位)需按操作规范使用开标现场相应设备,包括音响设备、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不得修改开标现场设备的设置,操作过程中所使用的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须经过杀毒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稳定。第二十条相关人员未按相关法律
10、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的或者未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操作的,见证人发现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相关情况应在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上做好记录并通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开标活动结束后,代理机构需关闭使用的相关电子设备,并向见证人报告开标结束。第四章评标见证管理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评标区域管理由交易中心负责评标区域的专职人员负责,参与评标现场活动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有关制度,服从交易中心的管理。交易中心做好评标现场交易秩序管理和见证工作,通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见证。第二十三条评标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划分为评
11、标等待区、评标活动区域、评标室,评标等待区为相关人员等待场所,评标区域为评标相关人员活动区域,评标室为评标定标重点场所。第二十四条开始评标(评审)工作前,相关人员需在评标等待区等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对接工作。进入评标区域的人员实行人员身份核验制,相关人员进场需佩身份牌、门禁定位卡,并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无误后才能进入,听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第二十五条评标区域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进入评标区域人员包括评标专家、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集中采购工作人员比照招标代理)、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代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代表和交易中心评标区域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根
12、据交易项目事前确定的需要进入评标区域的投标人代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称供应商,以下统称投标人),如演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等需进入评标区域的投标人。一、评标专家。参与当天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含业主评委),通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取得门禁卡后进入评标等候区,项目评标时间开始后由中心工作人员引导至对应评标室;评审工作结束前,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室。二、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招标单位监督人员通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取得门禁卡后进入评标等候区,项目评标时间开始后由中心工作人员引导至监控室监督。三、监督人员。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监督人员根据
13、工作职责提前完成实名人脸录入,通过门禁核验的方式可进入评标室巡检监督,但不得干扰评委独立评审工作。四、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代理职责通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取得门禁卡后进入评标区域,做好评标室的准备工作、宣读纪律工作及相关服务工作。项目评标时间开始后除政府采购现场服务的代理工作人员外,一律退出评标室。相关代理人员应在评标等候区等待,未经现场监管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评标过程中,评委如需服务,可通过呼叫系统呼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经现场监管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同意后,相关人员方可进入相关评标室,完成服务后即刻退出评标室。第五章见证结果及异常报告第二
14、十六条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将为每个见证标段生成一份可查可证的交易见证报告,交易见证报告包括唯一的见证号、见证书及见证二维码,业主单位可通过二维码在线扫码的方式获取交易见证书。第二十七条见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音视频等,按照“一标一档”的要求统一归档,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按程序调阅或拷贝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参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第二十八条见证报告是场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见证资料,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由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存档项目资料档案。第二十九条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提供异常行为预警功能,异常行为预警标准由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15、交易中心通过全流程数字见证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报告。第三十条根据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环节全过程监管工作要点要求,如出现监管工作要点的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通过全流程数字见证系统及时报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处置。第三十一条对于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委专家未按照交易中心现场见证管理相关要求的行为,交易中心将记录在全流程数字见证中的项目见证,并报综合监管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处置。情节严重的将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公安、纪委、审计等部门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纳入“市县一体”管理的交易分中心,由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管理规定(试行)(丽交易(2018)42号)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域管理规定(试行)(丽交易(2018)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