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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模板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安
2、全保障第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值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3、技术服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和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用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按照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涉及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按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一)营业收入在Iooo万元及其以下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在IOoo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至10亿元(含)的,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0.1%提取。第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
4、备、设施支出,包括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四)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十)危险性较大工程
5、安全方案论证支出;(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支出。第九条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
6、录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时,应当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选用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实习
7、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并符合实习岗位有关要求后,方可上岗实习。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8、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第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制件上签章。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9、,并妥善安置。第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机械制造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整改效果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整改情况和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
10、程项目)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承包费用。第二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第二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报告和记录的管理,建立事故记
11、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等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尘、毒、噪声、振动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毒、防噪、防振动措施。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的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冲压机械、剪切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应当安装防止人体误入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危险的各类试验台站和动力站房,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设施或场所,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
12、全防护装置。第二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应当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机械制造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机械制造企业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第二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作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13、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第三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清污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审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监护。第三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实现达标。第三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
14、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机械制造企业应当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为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
15、密保密。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机械制造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达标。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第四章罚则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16、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非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的;(二)未对实习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岗位要求即上岗实习或者实习人员单独作业的;(三)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有关档案的;(四)吊运高温液态金属,未落实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五)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前,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进行监督的;(六)未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第四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证照;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