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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答辩书答辩人:X市X区XXX店,住所地:陕西省X市市XX区XX大道XX号XX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电话:XXo法定代表人(经营者):XXX,联系电话:XX被答辩人:XX,女,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址:X市XX区XX小区XX栋X单元X号,身份号码:XX,电话:XXo杨XX诉X市X区XX店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仲裁一案(XX仲案字【20XX】第XX号),针对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答辩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1、被答辩人入职并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8年9月而非2016年3月被答辩人第一次入职并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3月,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201
2、8年9月2日,被答辩人因孩子无人接送上学提出辞职申请,2018年9月4日,答辩人批准了被答辩人的辞职申请,双方第一次劳动关系正式解除。2018年9月11日,因答辩人业务繁忙、人手不足,经店长邀请,被答辩人再次入职,因此双方第二次形成劳动关系时间为2018年9月11Bo2、关于社保补缴的期限和方式2.1、社保补缴的期限应当为2018年9月至2021年11月如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第二次形成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9月,因此,答辩人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期间应当为2018年9月至2021年11月。2.2、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方式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答辩人可以为被答辩人补缴双方第二
3、次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费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应当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答辩人可以在收到被答辩人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允许补缴的最大限度内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保。3、被答辩人系因其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答辩人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被答辩人于2021年11月13日向答辩人提交的辞职报告,被答辩人自述的离职原因为“由于本人无法再胜任本职工作”,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非由于答辩人原因导致,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答辩人应付被答辩人11月的工资为1233元按照答辩人内部管理制度,门店当日所收款项全部存入银行。但被答辩人在明知上述制度规定的情
4、况下拒不执行,导致答辩人门店于2021年10月6日发生盗抢事故损失店内留存现金1800元。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上述损失负有重大过错责任,按照答辩人内部管理制度扣款600元系在合情合理范围内的内部管理举措。5、答辩人不存在应付未付被答辩人的加班费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日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即使受答辩人业务和被答辩人岗位性质影响,存在周末加班的情形,但答辩人已通过轮休方式安排被答辩人补休;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答辩人已随同被答辩人当月工资结算发放。综上,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仲裁庭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合理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X市X区XX店二O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