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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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登记和报告工作。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院感科负责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临床科室设立兼职管理员。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缓报。三、临床医生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报告。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通过公共卫生管理系统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院感科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

2、收集、汇总、审核和网络上报。四、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同时出现2例以上发病,或1例及以上死亡),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中心院感科(2606685),并及时留存相关生物标本。院感科经核查属实后做好登记,要在2小时内上报县疾控中心。五、院感科负责每周对本单位的门诊登记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造成瞒报、谎报、迟报、缓报,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责令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六、院感科负责组织临床医生进行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入职培训要有食源性疾病的相关内容。七、院感科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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