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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纳情况及不采纳情况汇总反馈一、采纳情况:1 .本条例经修改已明确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内地区,其范围内的农村自建房不属于本条例适用范围。2 .删除不予批准情形中的“不符合村庄规划,3 .进一步明确建房申请流程。4 .对于其他一般村庄原地翻建的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改为“原住房两层以下的,不超过原层数原住房三层以上的,不超过两层,原宅基地面积不足现行标准的,按照原面积执行,原宅基地面积超过现行标准的,按照现行标准执行”,避免理解歧义。5 ,删除施工图纸应符合乡村风貌导则的规定。6 .通用图纸从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改为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7 .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
2、的内容,检查村民是否按照宅基地、建房四至用地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和设计要求建设自建房,是否将应拆房屋拆除到位。8 .删除未退出原宅基地的法律责任。二、不予采纳情况:1.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对于要求将集体建房纳入本条例管理的意见不予采纳。2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对村民范围有明确列举,本条例规定了建房村民的概念,对允许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建房的意见不予采纳。3 .分户条件各地执行不一,不宜在市级层面做统一规定,容易引发矛盾,对于明确分户条件的意见不予采纳。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明确
3、规定一户一宅,且本条例明确规定易地建房、超面积建房等产生应拆房屋的应当予以拆除,立法目的即为了解决一户多宅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要求出租宅基地的村民可以一户多宅的意见不予采纳。5 .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年版)明确了村庄分类和不同的建设要求,对于不分类管理、其他一般村庄不限制建房等意见不予采纳。6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农村村民实际居住需求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要求扩大宅基地面积的意见不予采纳。7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已取消70%的房地占比标准,对于要求取消房地占比的意见不予采纳。8,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苏传政发(2019)104号)明确规定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对于提高允许建房的层高或者不限制层高的意见不予采纳。9为保证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对于不使用通用图集或者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删除鼓励村民选择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