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肖像权保护相关问题研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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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视野下肖像权保护相关问题研讨议题一肖像权主体及内容相关问题问题一: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在我国是否可享有肖像权?1 .案例背景注册在境外的A公司主张,根据其注册地法律,A公司已从自然人甲(已死亡)的继承人处转让获得甲的形象、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现A公司认为在中国注册的B公司侵犯了甲的上述人格权益,A公司可否作为肖像权权利主体,向我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2 .研讨观点倾向性观点认为,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与会者进一步提出,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知识产权领域内主张肖像中所蕴含的财产利益。具体阐述如下:第一,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

2、定性,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民法典明确肖像权的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故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在我国不享有肖像权。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基于肖像权提起诉讼,鉴于其请求权基础不成立,应驳回起诉。第二,肖像权系人格权,人格权侵权可能带来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一旦认定非自然人主体享有肖像权,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可能出现与前述司法解释精神相悖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在我国享有肖像权。第三,肖像权具有精神和财产双重属性,其中的精神利益不可继承、转让,但其中的财产利益可以依法

3、继承、转让。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应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系肖像权还是肖像中所蕴含的财产利益。对于前者,法院应驳回起诉;对于后者,当事人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知识产权领域内主张权利。少数意见认为,若域外非自然人主体的经常居所地法律认可其享有肖像权,则其作为适格当事人在我国提起诉讼。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若域外非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承认其享有肖像权,则该主体可主张其为系争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并作为适格当事人在我国提起诉讼。至于是否支持其诉请,应先进行外国法的查明,根据准据法进行实体判断。问题二:行为人向第三方购买他人肖像照片并使用,肖像权人主张行为

4、人侵权的,法院是否应当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1 .案例背景A公司向B公司购买了明星甲的肖像照片。随后,A公司将肖像照片用于商业推广,甲起诉A公司侵犯其肖像权,A公司抗辩其系合法使用,并要求法院追加B公司参加诉讼。2 .研讨观点就是否应当追加出售方为第三人,与会者形成了三种观点,具体如下:观点一:应当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内容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侵权人仍是行为人,无需第三人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但行为人可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决定是否基于合同关系向第三人追偿。观点二:不应当追加为第三人。理由:首先,查明案件事实之需并非法

5、律规定的追加第三人的条件;其次,如果在审理中为了查明事实而追加第三人,可能造成法律关系的杂糅,也可能降低诉讼效率;最后,若第三人提起后诉,可能产生两个判决结果的不一致,造成判决之间的冲突。观点三:应当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为第三人。若行为人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授权,且肖像权人也否认授权行为人,则无需追加。若相反,则应追加为第三人,以查明行为人是否获得了足够、完整的授权。足够、完整的授权应包括授权行为人转让使用,构成阻却违法的事由。议题二肖像权行使及限制相关问题问题一:某杂志社在其出版的杂志中,刊发明星甲出演的相关作品评论文章,并使用明星形象照及相关剧照,但未征得甲同意。某杂志社是

6、否侵犯甲的肖像权?与会者形成三种不同观点,具体阐述如下:观点一:构成侵权。杂志社对演员相关作品的评论文章带有娱乐和营销属性,不属于因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侵权。但应注意到,该文章对明星的职业发展有利,故在考量侵权赔偿责任问题时,应减轻杂志社的责任。观点二:不构成侵权。杂志上刊发的是对于明星甲的相关影视作品的评论,带有文化评论属性,虽不属于新闻报道,但文章对明星照片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也与文章内容本身相关联,故符合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杂志社使用其肖像照片应有一定容忍义务。观点三:应根据杂志的性质、肖像照

7、片使用的位置、评论文章的属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涉及合理使用的情形。也应从行为目的、范围、原因等方面,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不可作扩大解释,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肖像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问题二:行为人对其认为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进行拍摄,并将有相关人员肖像内容的载体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犯相关人员肖像权?1 .案例背景居民在楼道内焚烧纸钱,祭奠亲人,及个人有插队、违反交通秩序等行为,其行为被他人拍摄,并发布在朋友圈及微博。行为人是否侵犯个人肖像权?2 .研讨观点倾向性观点认为,拍摄者的行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拍摄者未经同意而不加修饰的上传他人可清晰辨认的肖像,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8、,且该行为不构成对肖像的合理适用。理由如下:第一,拍摄者不是具有舆论监督职能的执法机关或者是新闻媒体,而所拍摄的内容是一个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非是违法犯罪行为。第二,他人的不当行为如果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拍摄者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在网络中曝光,反而可能使得被曝光者遭到人肉搜索,扩大了被曝光人的损失。第三,从拍摄者想要达到的行为效果而言,不文明的行为已经发生,因此拍摄者行为不会、也不能阻止不文明的行为。第四,民法奉行法无规定即自由,拍摄者不是法律的制定者,无法判断不文明的行为的对错、是否违法等问题,对生活中的现象随意进行拍摄可能侵犯了别人的行为自由,不应当鼓励。但在考量侵权责任时应注意,拍摄者

9、的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其主观上仍希望反映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故应适当减轻拍摄者的责任。法院在说理时应当重点说明拍摄者采取哪些方式才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少数意见认为,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第一,拍照上传的行为属于是社会公众对于不法行为或者可能涉嫌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范畴。在拍照人不具有主观恶意,报道上也没有夸大或者恶意丑化的情况下,这个行为仍在合理报道的范围之内。第二,拍摄者拍照所反映的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照片中出现他人的肖像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符合民法典1020条第4款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如果拍摄者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益的受损,则受害人可根据其他权利的构成要件来主张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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