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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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于某,女,1978年7月28口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被上诉人:蔡某,男,1973年5月5口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F区(20xx)昌民初字第的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恳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担当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依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担当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2、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须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微环节约定。20xx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XXXX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班项目,得到确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XX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XX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担当的税、究中都清晰的表明,出卖人应当担当的税拢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

3、信任,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全部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情愿担当出卖人应当担当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情愿担当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状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排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全部应当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V或X的形式约定清晰,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假如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

4、诉人所言,应当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担当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V的形式写清晰。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化调查签订合同的背圻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口期应当从20xx年10月26日起算至20xx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状况是,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起先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

5、满五年啡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IC)月至11月,买方多次督促中介(国XX)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当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假如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担当,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20xx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状况下,为了获得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实行欺瞒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冲突后,卖方不是实行乐观的方式解决冲突,而始通过

6、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化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细致分析探讨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错误判决。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担当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状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完全是一起卖方恶意不履行合同,律师参与挑起诉讼,法官极其不负贡的草率错误判决。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

7、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乐观严格履行合同交易义务,并完成了高达162.5万的付款义务,(其中50%首付款按时付给卖方,剩余50%尾款也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按时汇入卖方账户),其主客观善意交易特别明显,上诉人如此善意行为,不行能也不会为了4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自己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证据不足的状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8、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做出错误判决。我们认为在违约责任没有划清的状况下就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乐观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诉人的欺瞒行为,为了促成交易,才导致过户失败,责任不在上诉人。同时关于律师费一节,一审法院适用第九条(四)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依据本条前三款约定担当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主见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但赔偿的律师费不应当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如一方违约导致上述交易无法完成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讲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有违公允诚信的原则,显失公允。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守约方因主见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我

9、们先不论究竞谁是守约方,该条被上诉人主见的债权是多少,我们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实际也不存在有债权的事实,20xx年4月8日上午11时,回龙观法庭民事案件开庭笔录第三页第五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已经明确恳求变更了诉讼恳求,变更的结果是被上诉人主见违约金48750.00元、律师费8万元。这和主见债权没有任何关系,何来因主见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判决,且律师跳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发生,是事后补证的二应属无效证据,这点从一审20xx年4月8口开庭量录第10页倒数第三行法官的问话中能得到印证,法官:律师费必须要先交,否则法院无法支持”。但是一审法官还是错误的支持了无效的证据。律师班的诉讼,我们认为也是被上

10、诉人和律师合伙串通,试图通过法院错误判决达到骗取律师费的目的,从整个庭审和上诉人交易的主观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诉人的恶意。最终,在一审判决书其次页其次面倒数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错误的表述,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蔡某”,而实际状况是原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于某”,第一页其次面第13行,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页第一而第9行判决被告人于某给付藜某违约金52162.50元,连关键的金额都搞错了。可见本该肃穆的判决书,从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到适用法律到判决书的表述都出现了严峻的错误,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错误判决。人民法院的审判应当是一项特别肃穆的工作,从一审法院这份漏洞日出的判决书上,法官的随意性可见一斑!这样的法官执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吗?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实行吗,一次不公的裁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担当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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