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项目与资金管理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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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水利建设步伐,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建立水利项目储备库区农水局于每年11月,组织镇(街道)按资金扶持范围上报建设管理项目,建立、更新下年度建设项目储备库。申请纳入区级水利建设与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上报以下资料:1 .区水利建设项目业主申报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请示文件;2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实施单位等);区农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对上报的下年度储备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真

2、实性及资金筹集情况等。审核通过后,由区农水部门负责将相关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区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区级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二、制定水利项目年度计划各镇(街道、高新区)根据各自水利发展规划及财力情况确定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控制指标,从区级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建设计划报区农水部门、财政部门。区农水部门负责对区上报的年度水利建设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区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将区级年度水利建设计划上报省、市水利和财政部门。各镇(街道、高新区)要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投资,提出合理的资金安排计划,并落实自筹资金。申报水

3、利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需提供以下文件:1.镇(街道、高新区)申请文件;2 .项目实施方案、相关报告或批文;3 .资金安排计划、自筹资金意见等。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下达的省水利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任务,结合各镇(街道、高新区)水利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区农水部门于每年年初,负责下达当年度区级水利建设年度计划。三、规范水利项目实施管理区农水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对水利建设项目和管理任务开展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抽检工作。经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确需调整的需按照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23)7号)文件执行。对未经审批,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其已发生的工程项目

4、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等相关工作。项目若涉及专项验收的,项目业主应在专项验收完成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要求,按照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秀洲政办发2023)7号)文件执行。四、明确水利项目资金补助范围我区水利项目申报需从区级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资金补助范围主要指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其中水利项目是指坪区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整治及水毁修复等。主要包括:水闸、泵站、护岸、河湖污(淤)泥处置、农村河道综合治理等。其中水利管理任务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标准化、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

5、革、幸福(美丽)河湖建设示范、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土保持监管、水文业务、水利信息化、省级以上改革试点及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等。五、明确水利项目资金组成比例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由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区级补助资金和属地自筹资金组成,并纳入当年地方财政年度预算。水利建设项目资金,除上级补助资金外,根据项目结算审价金额由区、镇(街道、高新区)按照1:1比例承担。对于纳入省级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保障。六、明确水利项目区级资金预拨及结算方式为鼓励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区财政根据区农水局提供的拨付申请,结合工程计划批复及工程建设进度,区级可预拨补助资金至各主体

6、,其余补助资金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及项目结算审价完成后再行结算。七、加强水利项目监督检查区农水部门和财政部门、各镇(街道、高新区)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有效使用,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区级资金的重要依据。区、镇(街道、高新区)应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基础设施的政府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加强水利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同时,积极配合各级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八、其他(一)省、市、区大中型水利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按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秀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二)本意见由区农水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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