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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论证校外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论证的管理,提高物资设备采购的科学性和计划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立项的要求和进口设备采购校外专家论证的实际需求组建校外专家库和律师库。第三条校外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论证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有一定年限,具有高级(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项目涉及领域公认的专家;(三)熟悉本领域前沿的
2、发展情况,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四)本人愿意参加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认真负责;(五)无违法、违纪的行为;(六)符合其它论证条件的要求。第四条校外论证律师必须为经注册并年检合格的职业律师;第五条校外论证专家和律师应提供的材料:(一)个人简历;(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三)个人业绩材料;(四)个人的开户银行和账户;(五)其它材料。第六条校外论证专家和律师在论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论证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论证项目及项目产品质量的论证权;(三)对论证项目的表决权;(四)按学校规定领取相应论证报酬的权利;(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
3、利。第七条校外论证专家和律师在论证活动中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提供真实、可靠的论证意见;(二)严守项目论证的纪律,不向外泄露项目情况和论证情况;(三)在项目论证中不带私心杂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八条项目论证校外专家的确定原则:(一)选择性确定的原则。即根据项目的性质、领域及项目需论证的内容,指向性的选择相关专家和相近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二)随机抽取的原则。即针对需采购的进口设备,在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在专家库和律师库随机抽取专家和律师对所需购进的设备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论证,并达到主管部门的论证要求。第九条校外论证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在专家库中删除名单:(一)论证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不能全面真实反映论证项目的真实性质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在论证过程中徇私的;(三)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透露项目论证内容信息的;(四)弄虚作假的;(五)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第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