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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调课、停课管理规定(修订)为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一、调课是指因故不能按既定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调整上课时间、地点、上课形式、更换任课教师等的情况。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全校性重要工作、运动会等安排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授课需暂停教学活动的情况。停课后,任课教师需根据教学进度自行安排补课并提交补课计划。二、调课、停课原则1.课程表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度,经过学生选课选师,由教学单位严密组织制定的,具有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课程表一经确定,教师须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动课程表或请他人代课。2
2、.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下,部分课程已打破班级、学院的限制,成为跨班级、跨专业、跨学院选课,课程时间一旦变动,将会造成学生课程之间时间冲突,导致课程无法进行,因此无极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调课、停课,以保证教学稳定有序进行。开课单位应科学安排课程表,履行限制调课次数的义务。3 .凡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或地点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要素发生变化时,均须办理调课、停课审批手续。4 .开学前两周和期末考试前两周,一般不办理调课、停课手续。5 ,调课、停课手续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当须调课、停课时,首先考虑找其他教师代课,如代课困难,才可调整上课时间。调整时间应不影响学生其他课程的学习,由开课单位提出调整
3、办法。三、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以调课、停课1.学校决定的全校性活动与课程表相冲突;2,任课教师因病、因公或其他的特殊情况,无法按课程表上课,需调换上课教师;3 .因上课地点有学校安排的暂时性工程施工或教学设备、条件无法满足教学需要,致使无法上课或影响上课质量的;4 .其他正当理由。四、调课、停课程序1.全校性活动需要调课、停课的,由院长办公室提前通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调动课程表并通知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2,非全校性活动需要调课、停课的,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提出调课、停课申请,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并由开课单位通知到相关学生。因病调课需另向教研室主任和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医生出具的病假条,因出席会议调课须另附会议通知复印件。五、任课教师调课、停课一律不得事后补办手续,如确遇非常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者,应提前通知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并委托其及时代办相关手续。课程调动后,任课教师应在调好的时间、地点上课。六、严禁任课教师自行调课、停课,无论何种原因未获批准自行调课或调课申请审核通过后没有上课的,均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七、任课教师申请调课、停课及补课情况,教务处每学期向主管领导和院(部)及时通报。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