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质服务基层行”评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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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优质服务基层行评审指南一、评审目的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通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二、评审原则(一)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科学发展”的原则;(二)坚持评审与基层医改相结合、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相结合、周期性评审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的原则;(四)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动和自愿申请的原则。三、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

2、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四、评审内容和周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组建县域医共体(总医院)、城区医疗集团等紧密型医联体的县区,由紧密型医联体或其牵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下同)组织实施,开展创建。按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重点对基础设施、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村卫生室管理、业务管理、综合管理、服务能力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紧密型医联体内的技术、设备以及保障等已实现共享的资源,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作另行

3、要求,以免重复投入或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根据服务人口、辐射范围、服务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定结果分为二个类型:达到基本标准机构和推荐标准机构。评审第一周期从2019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每年开展一次评审。五、评审权限(一)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达到基本标准的机构进行抽查复核,对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组织评审,评审后报省级卫生健康委;省卫健委对上报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进行抽查复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机构申请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复审工作。(二)省、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医疗机构管理、医疗、

4、中医药、护理、院感、公共卫生、监督、财务、信息管理等方面专家构成,指定的专门组织或第三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评审评价和现场核查。评审小组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评价工作报告,做出初步评价结论,按程序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三)对没按照要求开展评审和弄虚作假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的评价结论。六、评审程序(一)自查申报认真开展自我评价,在评价周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不少于3个月的自评自查,确定申报相应级别标准的机构,按照自愿申报原

5、则,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审提交材料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审申请书、自查评分表和自查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二)初步审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申报的级别分别进入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或复核。(三)评审及确认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专家组以现场检查、技术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被评单位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初步结果,评审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分别由省、市卫生健康委确认并发文公布。省、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

6、门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四)再次评价与复议。评审没有达标的或被撤销评价结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定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申请再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重新作出评价结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价结论出来后1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七、评审管理(一)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申报评审。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本周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评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

7、以通报批评,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组织开展评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二)对已评审确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新发现足以影响评审结果、且在接受评审时在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或出现不符合前置条件要求的,应予以撤销原评审结论,按原评审权限予以公布。被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整改后六个月重新申请评审。(三)做好评价结果的应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注重基层机构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的提成比例和总量挂钩,拉开提成比例档次,并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优评先重要依据。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达到创建目标要求,尤其是达到推荐标准的基层机构在工资总额核定、人才队伍建设、床位设置、设备配备、特色科室建设、技术准入、高级职称占比等方面予以倾斜。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二级医院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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