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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各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第三条各部门(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四条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2、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对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协调、监督全校性的消防、道路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二)消
3、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三)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拉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五)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六)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九)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教学楼、学生宿舍和商铺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十)是否建立安
4、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十二)食堂、食品店、超市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十三)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十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
5、、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十五)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各部门(单位)自排自查,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第四章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第七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完善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第八条各部门(单位)自查每月进行一次。对排查出的隐患列入本月安全隐患工作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同时向保卫处和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报告。
6、第九条保卫处组织各治安网格巡检员对校内所有部门(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通知隐患所在部门(单位)限期整改。部门(单位)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保卫处进行验收。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部门(单位)要根据各级排查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部门(单位)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保卫处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部门(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7、第十三条保卫处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保卫处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要规范工作台账,科学管理。要具体记录单位(场所、部位)名称、治安安全隐患情况、整治单位及责任人、整治时限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目标考核,对因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