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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涉外工作中的保密制度涉外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主动配合”的方针,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医院保密委员会、院办室、保卫处等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涉外保密工作应严格请示报告制度,遇有保密界限不清或其他保密工作的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若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委员会。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的,应经本单位或上级领导批准,按照外事部门有关规定,严加保管;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境外人员来院参观、访问、考察、旅游,接待单位应按照保密规定明确保密范围,涉及国家或医院秘密的问题应应规定统一介绍口径,严禁境外人员进入禁区。聘请或引进外国专家、学者,接收外国留学生,其工作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应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委员会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让外国人涉及国家或医院秘密事项。寄往国外发表或国外学术会议上交流的科研成果,寄出前,必须先经科研处审核、医院保密委员会审查并加盖公章。凡涉及到保密问题的,一律不得寄出。保密委、保卫处和涉外单位应密切配合、协作,加强保密教育,严格保密纪律和措施,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