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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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二章重大事项分类第一条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民政部备案。(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财务会计的聘任,表彰爱心单位与奖励对基金会有贡献人员;(四)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50万以上);(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六)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

2、终止。第三章重大活动报告第二条下列活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一)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二)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活动;(三)举办大型文化、教育论坛;(四)大型培训咨询活动。以上活动中现场规模达200人以上或50万以上重大资金开支的活动均为大型活动。第三条下列涉外活动需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一)一般涉外活动要按外事活动规定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单位,经批准方可立项实施。(二)大型涉外教育交流活动,包括论坛、研讨会等需报相关单位批准;(三)涉及港、澳、台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相关国家主管单位审批。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第四条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第五条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秘书处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及更改权归属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自基金会成立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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