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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风自救实施细则第一条井下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标准(包括管路直径、安装组数、每组个数、吊挂高度),随作业规程一并下发贯彻。机电队负责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现场施工队负责安装。第二条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安装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大巷为由10Omn1;压风自救分管路(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为50mm.第三条采煤工作面两顺槽距工作面25-40m的距离分别安设两组压风自救装置,每个压风自救箱里有5套面罩,掘进工作面距迎头2540m的距离安装两组压风自救装置,每个压风自救箱里有5套面罩。安装距离超过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四条压风自救装置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
2、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5m左右,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达不到要求,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掘进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由在该区域施工的区队管理维护,丢失照价赔偿。压风自救装置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压风自救系统下面或管路上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六条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3m吊挂固定一次,管路吊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中间每100m设置一个分阀门,每缺少一处阀门,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七条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
3、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第八条凡压风自救系统存在残缺(缺少阀门、阀门损坏或不起作用、无减压阀等),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九条掘进工作面贯通后,掘进队拆除多余的压风自救装置并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配齐两巷所需压风自救装置。巷道移交时,两巷压风自救系统交于巷道(或设备)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工作面安装完毕后压风自救系统随工作面一起移交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按规定负责工作面回采期间压风自救管路的移动、拆除和装置的维护等。若不及时拆除、维护,压风自救装置丢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第十条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车场内的压风自救系统随巷道移交,由分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掘进队使用的由掘进队负
4、责管理、维护)。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回收,运到指定地点。第十一条各掘进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洗后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如造成压风自救装置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加倍处罚。第十二条机电队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队罚款500元。第十三条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进、回风巷巷道如需扩修时,施工队要采取措施保护压风自救系统,因扩修导致管路落地,扩修结束后要按原安装标准及时恢复,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元/米,导致
5、了系统的损坏,按价赔偿。因扩修导致系统的损坏,致使扩修段里侧无风影响压风自救装置正常使用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第十四条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由采煤队负责对压风管路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吊挂。第十五条各采掘工作面现场瓦检员、安检员是现场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监督员,每班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联系,责令整改,并向调度汇报。第十六条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的罚款500元/次。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管路、自救装置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系统),如果丢失,按价赔偿。第十八条各采掘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需要停风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调度室、安检科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九条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单位领取(包括加工的压风管路配件)。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通维队负责补充完善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