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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动全区百姓满意农贸市场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二O二三年月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负责人:邮编:530028乙方:通信地址:负责人:邮编:530000为共同推动全区“十个一”百姓满意农贸市场建设,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框架协议。一、总则严守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政企合作模式,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全区“十个一”百姓满意农贸市场建设。二、合作内容加快各市、县、乡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建设完善农贸市场供应链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广西地方特色农产品专属平台,提升全区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水平,打通全区优质特色农产品产销流通渠道,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人民群众
2、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合作方式甲方提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提供行业指引,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乙方负责引入社会资本,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并独自承担建设责任、运营管理和投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协调重大事项,总结和部署有关重点工作。四、附则(一)本协议是指导合作双方推动全区农贸市场建设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将由合作双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另行签署具体协议。本协议约定事项与具体协议不一致的,以具体协议为准。(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合作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
3、有关条款。(三)合作双方均应对合作内容及有关数据和资料负保密义务,不得提供、透露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将相关资料用于本合作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四)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作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五)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在签订具体协议前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方自行负责。自合作双方加盖合作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经合作双方同意,可延期或重新签订协议。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特别约定条款本框架协议仅为框架性的意向性协议,仅表示合作双方具有初步的意向性的合作意向,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构成任何承诺。本协议有对第三方的不具有排他性,双方的具体合作项目及具体合作的相关事项等,必须由按照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后另行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最终以合作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另行签订的具体合作项目正式书面合同为准。(以下为签署页)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乙方:监督管理局(盖章)(盖章)签约时间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