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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的各种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卫生医疗器械、
2、文物及陈列品等。(三)通用设备:办公事务用的家具设备等如:文印设备、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四)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图书馆、档案、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及存储盘。(五)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家具、被服、装具等。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机构第四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和业务特点,设校、处(室)、系(部)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组成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形成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在校长领导下,学校一级由主管领导及后勤管理处行使职能,负责固定资产总体管理(计划、购置、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二)处(室)、系(部)为二
3、级管理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及账目。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政府采购及实物账册的管理,并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工作,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一调配,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果。(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拆除改装和报废等工作。(六)对实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
4、工作,做好增减登录,做到账实相符。(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体系,并为上级部门做好统计报表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验收及入账第六条购置。全校固定资产的购置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各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前,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并提供所需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按学校物品采购制度规定购置。全校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统一归后勤处管理,各单位在购置前,须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以处(室)、系(部)等为单位上报后勤处。后勤处会同使用部门初审后,报校领导审核批准。第七条验收。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后勤处和使用单位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有关程序如下
5、:(-)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文件逐项审核验收,验收无误后,填制基建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单,财务室凭验收单入账。(二)一般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等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后勤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完成有关索赔事宜,主要技术资料在后勤处备案。(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填写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学校固定资产领用单时,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并且字迹要工整。特别是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一定要与产品说明书一致。(四)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八条入账。凡属于学校购置的
6、固定资产经后勤处验收合格登记,到财务室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财务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学校固定资产领用单、发票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基建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如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填写不清楚,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基建竣工交付使用,但没有最后决算的固定资产,要估价入账,待决算后根据验收报告进行调账。(二)后勤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注册、签章,并在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第二联上加盖“学校固定资产专用章”。(三)各部门不按以上程序办事,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购置价格明显过高时,财务室有权不予办
7、理出入库手续和报销手续,擅自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九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后勤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各处(室)、系(部)等单位的分账登记系统。建立设备数据管理中心,形成数据集中、制度化和标准化管理,统一使用规范。第十条为确保财务账与资产账一致,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并根据以下计价入账后,价值不得随意更改:(-)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拨价入账;(二)扩建、改建而增值时,按实际支出经费计入原建筑、设备的价值内;(三)调出、变卖、报废固定资产,均按账面价注销,拆除部分时,减少相应部分的原值;(四)购入、调入运杂费,不计入固
8、定资产价值,维修费用也不增加原价;(五)赠送的仪器设备、家具对照市场价格,根据新旧程度估价入账;(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报废收回的残值,用于新增固定资产。第十一条建立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一)财务处、后勤处的账目每年对账一次,与各使用单位每半年对账一次,也可不定期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账本,并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统一性。(二)各使用单位也可不定期与后勤处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财务处、后勤处和各使用单位发生账目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调账。第十二条
9、财务处负责编制全校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并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一)学校固定资产采用机打二维码卡片,其形状为长方形,内容显示使用单位名称、资产名称、编号、采购日期等。编号符合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编码要求。(二)卡片制作与张贴。后勤处按固定资产账目统一打印各单位固定资产二维码卡片。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卡片的张贴工作,并且一定要牢固、规范。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卡片一式两份,统一贴在该固定资产正面的右上角明显处,若固定资产有附件时,标签统一贴在其主要附件正面的右上角;若固定资产附件不只一件时,可根据附件数量重新制做卡片。(三
10、)二维码卡片的查验。各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张贴完后,后勤处将派人不定期进行查验,做到账物一致。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调拨及维修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是指人员调动后固定资产随之在学校各处室之间发生的移动。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校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凡涉及学校内部两个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都要办理有关调拨手续,并且变动单位和财务室须相应调整账目。第十七条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后勤处有权进行调拨。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未经学校许可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九条房屋的维修与改造应按照学校制定的计划进行。第二十
11、条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维修,能自行修理的都要自行修理,不能自行修理的,由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由主管领导批准后维修。第二十一条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后勤处填制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维修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理(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执行教育厅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审批程序:由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f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f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f财务室,审核核销f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审批。(二)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条件:超过使用年限,经鉴定继续使用失去经济价值的
12、;严重毁损、修复不合算及无法修复的;其他固定资产失去使用价值的。(三)资产处置: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应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严重侵害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分,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四)资产出售:学校成立资产评估小组,对须出售的财产进行评估,而后进入资产交易市场具体处置,依据产权交易部门提供的资产处置结果,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清单,财务室根据清单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所引起的收入,如外借资产
13、的一切收入所得,资产有偿调拨的所得收入,闲置、多余资产变卖收入、赔偿收入(含投保资产的保险赔偿金、责任个人赔偿费用)等,报废资产残体的收入,一律上交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开支必要的处置费用外,不能作消耗性开支,只能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第二十四条发生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后,财务室同时作资产增减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另外,各使用单位也同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如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上报财务室,并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家固定资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扣发奖金,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第
14、七章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各处和科室要建立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如有变动,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班过程中要进行账、物清点,填写移交清单(借据不得移交),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物相符,部门领导负责监交。第二十八条各基层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都要落实到人(兼职)、规定其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固定资产作为它用或相互转用。各部门领退资产时,由部门财产管理人员统一领退,并及时登记本部门财产账。凡固定资产需出校时,须持有后勤管理处开出的出门证,校门卫方可允许出门。任何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凡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否则,追究有关责任。第二十九条调离人员和离退人员在办理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使用或管理的各种设备,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毁损处理原则。(一)因管理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资产原值赔偿。(二)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个人应承担全部赔偿。(三)对毁损、丢失的固定资产,所在单位须立即上报,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四)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