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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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

2、内容。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托幼机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儿童的健康管理。第六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

4、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S)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缺课缺勤儿童及时进行电话随访,

5、并做好记录。(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A)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

6、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健康状况。第八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按照要求做好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发现传染病患儿或疑似传染病或有相关症状的患儿,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及时将传染病儿或疑似传染病人转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确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病例隔离、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

7、制措施。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符合停课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下达停课意见书。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督促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一次。第十一条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托幼机构,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餐饮服务安全制度。第十二条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章托幼机构及工作人员

8、管理第十三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实行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首先向卫生部门申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后,再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托幼机构,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招生。对于不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卫生部门应当向申办单位或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后,仍未取得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组,评估组成员应当包括卫生行政

9、人员及妇幼保健、疾病预防、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托幼机构提交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组对托幼机构进行初步现场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对该托幼机构进行复核(根据情况可进行现场复核或材料复核),复核后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书面答复,最后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第十五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给卫生行政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并设立

10、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

11、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以后每增100名儿童增设保健医(护)师(士)1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保健医(护)师(士)1名。第十九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接受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保健员应取得妇幼保健机构颁发的保健员上岗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二十条上岗前健康检查及要求:(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

12、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餐饮服务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既往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二十一条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一)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离开托幼机构工作岗位;(三)凡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需离岗治疗,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工作。1、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

13、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5、卫生健康局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第五章儿童健康管理第二十二条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及要求:(一)儿童入园(所)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填写统一规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二)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证件齐全方可入园。入园健康检查结果3个月有效。(三)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

14、园(所)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再次入园(所)。(四)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第二十三条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园(所)儿童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二)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S)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

15、,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四)患病儿童原则上应离园(所)休息、治疗。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儿童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第二十五条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一)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二)按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16、要求对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一次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所有儿童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三)体检时要做好保健登记、填写儿童保健手册,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疗。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S)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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