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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XX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XX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XX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人防资产是指国家及人防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及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本办法适用于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供地方案正文中明确依法落实结建义务,无偿归国家所有
2、的人防工程。县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人防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国有人防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国有人防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第四条国有人防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第五条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民防局)(以下简称“县人防部门”)是全县国有人防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人防资产
3、的平时使用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人防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县人防部门对全县国有人防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全县国有人防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S)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四)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接受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战时要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
4、和使用。第七条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供地方案应明确依法落实结建义务的人防工程无偿移交政府指定的单位所有,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登记在其组织机构名下;其他落实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完成无偿移交后,登记在县政府指定的县国有全资企业名下。国有人防资产产权登记、经营和收益主体,但不得抵押、变卖,不得损害政府相关各方合法利益及其他一切不利于人防资产的行为,确保人防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接人防产权登记的单位管理国有人防资产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和维护保养,建立维护管理台账;(二)负责国有人
5、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三)负责国有人防资产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四)牵头组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技术队伍,平时负责国有人防资产的维护保养,也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化市场服务开展维护、维修工作。临战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指导,并配合县人防办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承接人防产权登记的单位可委托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国有人防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度;(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二)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五)
6、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县人防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承接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工作的县国有全资企业的指导,定期对开发利用、维护维修、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政府出资建设的国有人防资产,使用单位可选择自行管理,必须保障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一条国有人防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政府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依法结建的国有人防资产内车位停车收取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相关收益由承接的单位收取,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转入县财政专项账户,各国有全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管理,收益主要用于国有人防资产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运营成本开支。必要时可用于县存量人防工程维护保养。第十二条国有人防资产使用实行平战结合,其区域内机动车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住宅区内人防机动车车位应优先出租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XX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国有人防资产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