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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XX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X政发2020)15号)、XX市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X民养(2020)63号)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县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县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
2、“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一)各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S)其他来源的资金。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改造提升)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活动开展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配送餐)补助、星级奖补、居家为老养老服务机构运(经)营补助等。(二)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机构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或改造提升)补助、养老服务机构
3、综合责任险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等。(三)医养结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助、医养合作巡诊(远程诊疗)补助等。(四)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县本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人才培训等。(五)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星级奖补、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农村互助养老、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第三章资金补助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一)建设或改造提升补助。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建设(改造提升)补助按建设投入给予最高85%,原则上
4、不超60万元的补助(对建设或改造提升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可另行研究追加补助)。(二)活动开展补助。对为老服务活动开展的,按照每年不少于24次且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老人不少于30人,给予每年不超2万元的补助。(S)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XX户籍的困难老年人等对象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每户不超L2万元的补助。(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XX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X民养2020)110号)文件精神,对具有XX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按XX县民政局XX县财政局关于印发XX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
5、知(X民2022)81号)文件执行。(五)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运行(配送餐)补助。对全县范围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按照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创建统分结合养老服务新模式的实施意见(X委发(2014)73号)、关于要求提高养老服务设施运行补助标准的请示(X民(2020)31号)县领导批复精神执行。(六)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奖补。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年每家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补。(七)居家为老服务机构运(经)营补助。扶持居家为老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县本级居家为老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
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第七条养老机构补助(一)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县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IOOO万元以上、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公力、(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县域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IOoo元;公力、(建
7、)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三)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补助。(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力、(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分别给予入住床位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星级补助;对收住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入住床位每月分别叠加补助50、100元。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政策按有关规定严格认定,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依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XX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
8、规划编制导则,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按照建筑面积35平方米/床核定,同时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平方米/床。(五)公力、(建)养老机构建设(改造提升)补助。对全县范围内新建的养老机构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政府固定资金投资项目,同时按发改部门立项的资金筹措方式落实。对改造提升的养老机构按流程报批及结算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六)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X民福(2018)26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政府兜底对象给予全额补助,其余对象由运营机构负责。第八条医养结
9、合补助及方式。(一)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助。对县域内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经卫健部门批准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二)医养合作巡诊(远程诊疗)补助。对县域内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选派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上门巡诊等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服务次数在48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L5万元(50人以下)、3万元(50100人)、4.5万元(IOO人以上)服务补助。通过互联网开展远程诊疗服务在每星期2次以上的,年服务次数在96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分别给予
10、医疗机构每年1万元(50人以下)、L5万元(50100人)、2万元(Ioo人以上)远程诊疗补助。符合巡诊(远程诊疗)补助的医疗机构向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养结合合作协议及年度巡诊记录,具体考评办法由卫健部门制定。第九条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一)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对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每月给予200元、400元、800元、1400元、2200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机构入职奖补。对于
11、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大学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奖补。按照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补贴分三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下达。(S)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根据XX市人社局、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X人社发2022)27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各有关乡镇、养老机构经验做法获批示推广等情况,由民政
12、会同财政部门按“一事一议”给予奖补。第四章资金补助和发放第H一条申请(一)对县域范围符合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政府投资类建设和改造项目补助,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后再申请补助。对县域范围内其他类补助按照有关要求提出申请。(二)申请第五条规定的养老机构星级补助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托养老人生活能力状态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入住老人数的计算方式,以“xx康养”系统录入数据为基础,结合XX市智慧养老系统,按月统计星级养老机构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星级补助经费(当月收住老人入住天数在20天及以上的运营床位方可享受当月星级补助)。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监督检查辖区养老机
13、构信息录入真实情况。公力、(建)养老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补助,应具备立项批复文件并入场施工。第十二条审核。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个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公示,民政部门负责测算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县民政、财政部门对最终补助资金进行公示。第十三条发放。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公示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拨付补助资金。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四条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为打造XX养老服务高地、全省养老服务标杆区打下扎实基础。第十五条各乡镇要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目
14、标管理,在项目实施前要充分论证,在项目实施中要动态跟进管理,项目实施后要做好绩效管理,确保项目建有成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申请单位(个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视情节做进一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严属地责任关,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第十八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适时对各乡镇补助资金申报及管
15、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XX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XX市用于民政社会事务事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第十九条相关部门、乡镇及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落实好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