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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食销售记录制度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编制编制审核批准生效日期NO日期修订摘要页次版次变更登录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一、为落实企业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自查要求,加强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本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三、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四、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五、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以下为反白字体,下载后请自行改换字体颜色!第4页共5页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