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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二条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年03月31日前申报。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做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第四条煤矿企业申报后,因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申报机构申报变更内容。第五条煤矿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构办理申报注销手续。第六条煤矿企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逐项填报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