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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要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检查周期按下表执行;接触有害物质检查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I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一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I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l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
2、人。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第五条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第六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七条用人单位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第八条本矿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第九条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十条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本矿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本矿职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第十一条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矿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