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气安全规程[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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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氨气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氨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氨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本标准所指氨气系液氨或气态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36液体无水氨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设计规范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2.1工作场

2、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程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则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SH3090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TSGDOOOl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RFOOl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ZFOOl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要求3.1 凡氨气生产、

3、使用、充装、贮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2 新建、改建、扩建的氨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相关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应建设。3.3 生产、使用、贮存氨气的工业企业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工业区布局的要求。厂址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条件论证,同时满足防灾、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3.4 新建、改建、扩建的氨气生产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SH3090中的有关规定3.5 生产、使用、贮存氨气的厂房、库房建(构)筑物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3.6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I、考试合格,取得合

4、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3.7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具备氨气事故处置能力。3.8 生产、使用氨气的车间(作业场所)及贮氨场所应按GB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作业场所和贮氨场所中氨气浓度应符合GBZ2.1中的有关规定。3.9 用氨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应符合TSGR0004的有关规定。液氨、氨气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改造,应符合TSGDOOOl的有关规定。3.10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查应满足GB50058和AQ3009

5、中有关的要求。3.11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单位的建(构)筑物、设施、装置,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和有关规定。3.12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单位的吊装、动火、动土、断路、高处、设备检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作业应符合有关规定。3.13 使用液氨钢瓶应执行TSGRFOoI和有关安全规定。3.14 使用液氨铁路罐车应执行铁路罐车的有关安全规定。3.15 使用液氨汽车罐车应执行汽车罐车的有关安全有关规定。3.16 氨气贮罐按压力容器加强管理,并按TSGROoO4和TSGR7001中规定的定期检验。3.17 氨气生产、使用、

6、贮存、运输单位应按AQ/T9006和AQ3013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达到有关定级的要求。4生产安全4.1 液氨产品应符合GB536的规定。4.2 合成塔、压缩机、氨储存系统的运行基本控制参数应包括温度、压力、液位、物料流量及比例等。4.3 合成氨装置应设置以下安全控制设施或措施:a)温度、压力报警和联锁;b)物料比例控制和联锁;c)压缩机的温度、入口分离器液位、压力报警联锁;d)紧急冷却系统;e)紧急切断系统;f)安全泄放系统;g)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4.4 合成氨装置宜将温度、压力与物料流量、冷却系统形成联锁关系;宜将压缩机温度、压力、入口分离器液位与供电系统形成联锁关系;宜设

7、置合成氨全系统紧急停车设施。4.5 氢氮压缩机一段入口应设置压力低限声光报警。4.6 氨冷却器或闪蒸槽、液氨储槽应设置液位高低报警及联锁冰机停车设施。4.7 液氨蒸发器、液氨储槽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设施。4.8 压缩机润滑油系统应设置油压低限报警、联锁装置。4.9 合成系统的氨分离器应设置高低限液位报警装置。4.10 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出口、液氨贮槽等部位,必须依据TSGZFOOl的有关要求设置安全阀并定期校验,安全阀出口导气管出口严禁放入室内,应引至回收系统。4.11 合成塔出口的温度在200。C以上的高压管道及管件、紧固件,必须选用耐高温防氢脆材质,严禁用一般材料代用。4.12 冰机进

8、出口必须设置液氨分离器,必须注意冰机进出口温度、有否结霜,防止液氨带入冰机,发生液击事故。5充装安全5.1 液氨气瓶的充装安全5.1.1 液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TSGR4001的要求,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液氨气瓶充装工作。5.1.2 液氨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自有产权并且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5.1.3 液氨气瓶充装人员应熟悉液氨特性(毒、燃及腐蚀性)、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相容性。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认检查内容至少包括:a)是否本单位的自有气瓶;b)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9、,如有剩余压力,应进行定性鉴别;c)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d)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e)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5.1.4 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充装:a)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b)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液氨气瓶瓶色为淡黄、字样为液氨,字色为黑色),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C)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d)超过检验期限的;e)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f)经过改装的;g)瓶阀和螺塞(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h)瓶体温度超过40oCo5.1.5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气前

10、应将阀门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6.1.6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5.1.6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查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应按规定先置换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5.1.7 经充装前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记,以防与检查合格的气瓶混淆。5.1.8 充装车间应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使用。5.1.9 充装计量衡器应保持准确,其重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际质量(包括气瓶质量和充液质量)的3倍,也不得小于L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并且至少在每班使用前检查校零。衡器应设置气瓶超装报警或自动切

11、断气源的联锁装置。5.1.10 液氨气瓶的充装系数为0.53kgLz不应超装。5.1.11 充装后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应包括:a)充装后的气瓶应复检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b)瓶阀及其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c)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5.1.12 经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液氨瓶,应按规定在气瓶上粘贴符合GB16804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5.1.13 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记录、充装后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充装日期、气瓶编号、室温、气瓶标记容积、质量、

12、充气后总质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充装者和检验者姓名或代号。充装单位应负责妥善保存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5.2 液氨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5.2.1 新制造或者检修后首次充装前的液氨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必须对罐内气体进行处理和分析,采用充氮气置换处理时,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采用抽真空处理时,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并且处理单位必须出具证明文件。5.2.2 充装前应充装单位应严格查验运输车辆、罐体、人员的相关资质。5.2.3 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门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罐车充装应当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充装系统紧急停车功能,以便在紧急

13、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充装和系统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应能在充装操作点5米以内或在控制室内启动。5.2.4 液氨罐车应配备静电接地设施,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静电接地报警装置应完好。5.2.5 应配备罐车充装过程中防止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5.2.6 充装单位必须配有专业技术人员对罐车及罐体情况检查。液氨罐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充装:a)新罐车无合格证和置换证明;b)超过技术检验期限(包括车辆行驶部分);c)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d)罐体温度超过40;e)罐车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的;f)未判明罐内残留介质的;g)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5.2.7 装卸现场、

14、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5.2.8 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铁路罐车押运人员和汽车驾驶员及押运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或移动车辆。5.2.9 液氨罐车充装宜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5.2.10 液氨罐车在充装前应保证正压,须保持0.05MPa以上的余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5.2.11 液氨罐车充装压力不应超过L6MPa。5.2.12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或铁路轨道衡核验罐车的质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罐车的允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严禁超装。5.2.13 充装量复查合格后,使各阀门恢复关闭位置。

15、确认连接管内氨气已排出,方可卸下连接管。5.2.14 经检查确认罐车各阀门、管道、附件等无泄漏、无损伤,应将各阀加装盲板或铅封。5.2.15 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并妥善保存,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物质、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5.2.16 罐车到达用户单位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罐车不得兼做贮罐、气化器使用,也不得直接向气瓶充装。5.2.17 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必要时,可用氮气等惰性气体升压卸液。5.2.18 汽车罐车驾驶员、铁路罐车调车员必须亲自确认卸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方可移动车体。6使用安全6.1 瓶装液氨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合格液氨。6.2 液氨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6.3 公称容积为100L及以下的液氨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公称容积为400L及以上的液氨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液氨气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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