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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执行异议1、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条件(I)提出异议的时间应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是指执行程序开头至执行结束时止的这段时间内。执行程序尚未开头,不行能发生因强制执行而损害外人权利,而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人则不行能提出异议。(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假如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执行标的重新主见权利,在我们国家现行制度中则应按再审程序或其他程序去变更或撤销执行依据,而不能提出执行异议。(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拥有全部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挡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典权、质权、抵押权、留
2、置权、地上权等)。这是由于实体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让那些认为因执行行为而致自己实体权利患病侵害的案外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4)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供应相应证据。(5)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2、对执行异议的处理(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假如执行的是本法院的法律文书,则报经本法院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假如执行的是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则需报
3、经上级法院批准。(2)法院对执行异议经过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缺乏事实、法律上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即可以裁定驳回异议,连续执行。(3)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假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依据执行规定第72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留意:这种状况下,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执行规定第73条的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
4、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实行执行措施的应裁定马上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留意:a、异议标的物的不同,对异议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假如是特定物,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假如不是特定物的,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执行依据仍旧需要执行,只不过是执行其他的财产;b、这种状况下,不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于执行本身并没有错误;c、除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觉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假如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觉确有错误的提出书面意见,经
5、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3、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见实体权利,并恳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见的实体权利的,应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法院应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理由成立的,依据案外人的诉讼恳求作出相应的裁判。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恳求有理由或者供应充分、有效的担保恳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该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供应充分、有效的担保恳求连续执行的,应连续执行。案外人恳求停止执行、恳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恳求连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恳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恳求的,应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解除已经实行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理由成立的,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恳求作出相应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