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44482 上传时间:2022-12-0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XX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X政办(2021)78号)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XX区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和满足一定积分要求的新市民等群体。(一)新市民是指在XX区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XX省居住证的人员。青年人是指18-45周岁在XX区就业人员。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和满足一定积分要求的新市民属于优先保障对象。(二)用人单位指新市民、青年人就职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原则上注册地应在X

2、X区,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二、申请条件(一)就业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服务合同一年以上。(二)社保条件: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S)住房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在XX市区无住房(XX市区指XX、XX、XX、XX,下同)。(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1 .申请人或配偶在XX市区5年内有住房交易记录。2 .申请人或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或分配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等。3 .申请人或配偶申领过购房补贴,

3、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4 .申请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人才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5 .申请人或配偶正在承租分配的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类人才公寓(包括“XX家园”)。三、申请途径(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如实填报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用人单位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材料(经单位审核盖章):1 .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2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连续三个月社会保险(或个税)缴纳证明材料;3 .本人、配偶身份证(护照);4 .婚姻状况材

4、料(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本人未婚具结书);5 .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XX市住房优惠政策的承诺书;6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在X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证明。四、审核程序(一)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二)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对申请对象资格(社保、劳动合同、企业范围)进行审核。(S)区住建局负责对住房条件进行审核。以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四)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区住建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五、实施保障(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保障1 .区住建局根据区政府目标任务和房

5、源情况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2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且只可续租一次,续租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3 .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对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核定。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二)新市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XX区新市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按照定额定量标准施行,纳入年度预算落实资金保障,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按照从高到低的积分排名,提供当年度计划保障名单(每

6、年600户),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300元,一年兑付一次,累计不超过3年。新市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保障不可同时享受。六、租后管理原则上由区属国企作为运营单位负责承办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管理巡查、住房腾退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一)入住管理1 .签订租赁合同。配租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为主动放弃该批次配租资格。配租对象累计两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从放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同时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配

7、租对象如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且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续签租赁合同。配租对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续租资格,应按规定腾退房屋。2 .房源核验。运营单位应在配租对象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与配租对象约定入户验收,并登记相关信息。完成房屋入户验收的,运营单位开具入住通知书。运营单位对配租房源应建立房源档案,在配租对象入住前与退房后应入户检查和验收房源情况。3 .办理入住。配租对象携入住通知书,应在7天内到物业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配租对象应及时办理缴纳水

8、、电、燃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变更管理配租对象在承租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出变更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变更。1 .个人信息变更。配租对象有个人资格条件、住房情况、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变化的,应主动报告由用人单位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2 .用人单位变更。配租对象用人单位变更的,原用人单位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申请终止;新用人单位在XX区的,新用人单位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三)退出

9、管理1 .配租对象在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2)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3)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实际居住,或未按时缴纳租金,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拒不缴纳租金的;(5)租赁合同到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未被批准的;(6)其他需要退出租赁住房的情形。2 .应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自收到运营单位腾退通知之日起7天内腾空住房,并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在运营单位对腾退房屋

10、进行入户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3 .逾期未腾退的,按照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价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拒不腾退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租赁住房,并按照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价的2倍计收拒不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配租对象逾期未腾退或拒不腾退的,5年内不得申请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四)房屋修缮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修缮工作。属运营单位维修的项目,配租对象应及时报告运营单位进行修缮。运营单位应对报修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安排人员现场查看,需修缮的,运营单位应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修缮。因配租对象自行安装或拆换的设施设备、构件部位出现损坏的,配租对象负责恢复原状。七、

11、监督管理(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和动态管理制度。(二)配租对象在承租期间,应在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年审申请,由用人单位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年审流程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配租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配租资格,收回租赁住1 .租赁期内本人及配偶拥有住房的;2 .用人单位不在XX区的;3 .离职后未就业6个月以上的;(三)配租对象在承租期间,应积极配合动态管理工作,主动申报就业及住房情况。配租对象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动态管理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审的,其承租资格终止,并退出承租的租赁住房。八、法律责任(一)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记入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并记入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二)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由有关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九、其他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劳动法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