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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工程单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1、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2、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
2、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民工摊派。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
3、产的积极性。5、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6、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公司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7、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