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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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惠州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有转贷融资需求,且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原贷款资金用途涉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项目或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

2、门禁止或限制的领域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一)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诚信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微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原贷款资金用途须为经营性用途,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所称经营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实际参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自然人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企业”均指上述扶持对象。(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

3、全。第四条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控制风险、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融资专项资金总规模10亿元,分期筹资。原则上由市国资委支持鼓励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首期出资1亿元,并由其发起成立的公司作为融资专项资金的筹资及管理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必要时市财政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视当年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给予合理支持。如财政参与出资,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完善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六条由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组成的惠州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负责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

4、情况报告、协调企业转贷等工作。第七条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协调工作,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的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第四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第八条运营机构应当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办法有关合作银行的条件、义务、资金使用流程、原则、服务费率、风险监管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应当通过合作协议予以确认。第九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惠州市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贷款授信审批权限,或能按内部审批权限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二)与运营机构签订

5、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三)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第十条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按约定及时将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全额归还;(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资金运行情况;(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得因此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第五章资金使用流程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

6、,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初审。合作银行对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对企业续贷申请进行内部审批,审批通过的,为企业出具承诺函或惠州市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意见函,并与企业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提交运营机构审核。第十三条审核。运营机构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及合作银行的承诺函或惠州市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意见函后,对企业申请要求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第十四条划拨。运营机构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手续。笫十五条收回。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和应支付的资金服务费划转至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

7、过程。第十六条归档。融资专项资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以备后查。第六章资金使用原则第十七条企业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当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使用总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当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O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保证资金安全和申请人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

8、下,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00O万元。第十八条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由运营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优先、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决定扶持企业。第十九条融资专项资金服务费标准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可持续运营的原则。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原则上按照每自然日不高于0.35%。的费率收取,除此之外,运营机构不得附加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第二十条运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列会计账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融资专项资金的收益在扣除运营支出费用后,按2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对冲融资专项资金可能出现的损失风险。第七章监督和风险管理第二十一

9、条运营机构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融资专项资金运行和合作银行等相关情况;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第二十二条建立定期审计机制,运营机构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二十三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到期后,银行未按约定将企业使用的资金及服务费全额归还的,对相关银行给予预警提示1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同一银行在顺延年度内有2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3个月;同一银行在顺延年度内有3次预警提

10、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12个月。运营机构有权利依照合作协议,停止与违规银行合作。如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运营机构启动追偿机制,并将上述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运营机构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按照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1 .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2 .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3 .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4 .违反

11、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5 .恶意误导企业致使企业不敢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6 .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按要求落实续贷要求的企业,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应当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等清偿责任。(四)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运营机构24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及其同一控制人名下关联企业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并有权对相关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时将上述情况纳入相关的行业及银行的征信系统,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诫力度。(五)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

12、项资金的,运营机构将不再受理该企业及其同一控制人名下关联企业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其他第二十五条运营机构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停止运营融资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做好清算工作。第二十六条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权利抵(质)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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