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运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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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运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非涉密云、网、系统运维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行安全,根据XX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政务云服务、电子政务外网和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等非涉密政务信息化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监督考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XX通讯运营商为政府部门搭建的云资源平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服务,是指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用户单位提供的云计算、云存储、网络、数据库、中间件、云视频、云安全、数据共享交换等服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外网,是指

2、省政府为各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非涉密网络,逻辑上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是指XX区级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各街道(乡镇)采购和招标的信息化项目。第二章政务云第七条XX区政务云资源申请、审核、分配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统一规划、统筹管理。(一)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新建或扩容业务专网、数据中心、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对于各单位已建的政务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应列入迁移整合名单,按计划整合迁入XX区政务云。(二)各单位原则上使用XX区政务云提供的云服务,实行基础资源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调度、统一监测、统一考核。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

3、位信息化项目实际需要向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政务云建设需求。第九条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对XX区政务云服务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将用户单位当年政务云服务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用户部门云服务需求审核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做好政务云运维资金管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政务云资源需求清单,建设资金纳入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年度预算。第三章电子政务外网第十一条XX区电子政务外网是省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是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非涉密公用网络。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要在电子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部署在政务外网。第十二条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统筹全

4、区政务外网和非涉密政务业务网络建设。区政务外网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照省、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各单位的非涉密业务专网,原则上应依托区政务外网进行建设;对于已建成的非涉密业务专网,应列入专网迁移计划,与电子政务外网实现整合。(二)区级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扩容方案,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报区政府审定。第十三条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统筹负责电子政务外网、非涉密业务专网的运维管理工作,各电子政务外网用户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办公网络、非涉密专网的建设、运维、管理、安全和应用工作。第十四条区级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扩容、运维经费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运维经费列入

5、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区财政局不再安排相应的建设经费;对已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单位,链路租赁费在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链路租赁费用标准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第十五条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对区电子政务外网IP地址进行统一规划,负责区级电子政务外网IP地址管理和分配工作。第四章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满足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政务数据目录纳入本级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以及使用范围小、

6、频度低的信息系统,整合分散、独立的内部信息系统。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结合信息化项目管理需要,做好运维项目安排。运维项目应单独预算,为保障各单位信息基础设施和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一)对于部门业务系统、专业设备等基础设施的运维项目,由各单位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组织采购。(二)对于信息网络、视频监控、LED屏等基础设施的运维项目,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收集各单位需求,统一组织招投标,运维服务期间设备管理职责仍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第五章安全运维管理第十九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云、网和系统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各自的安全主体责任,厘清界面,

7、强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网络安全责任全覆盖。(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统筹和协调全区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工作,对区网络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二)区委网信办负责全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云、网、系统管理单位自查、检查督促、问题整改等工作。(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开展云、网、系统的等级保护、执法检查、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四)云、网、系统运营者负责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实施具体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五)云、网、系统使用者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第二十条系统应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做好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安全整改和接受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第二十一条提供应用系统运行和数据存储

8、服务的政务云运营者,应加强关键系统、核心数据容灾设施和大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数据责任部门应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强化重要数据识别、分类分级和安全保护。第二十二条做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一)区委网信办和区公安分局应建立健全本级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二)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三)重大活动或重要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应制定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安全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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