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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为使我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1格式的:项目符号和编号制定本规程。=L一、下达检查通知实施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必须持财政监督检杳通知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通知书)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并提前三天告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检查情况除外。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组进点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要填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工作底稿)和财政监督检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以下简称询问笔录)。工作底稿是指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所形成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笔录。工作底稿要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
2、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并由被查单位经手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询问笔录是指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为查清事实,对已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询问有关当事人的工作记录。询问笔录要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做到一事一稿,并由被询问人签名。三、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组根据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撰写出财政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四,以下简称检查报告)。一带格式的:项目符号和编号(一)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L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2.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3l3.对检查事项的检查情况及结论;4v-4.工作建议。(
3、二)各业务处(室)对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下达正式检查报告。四、反馈意见检查报告定稿后,由检查组附财政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意见书)和财政监督检查报告送达回执(见附件六,以下简称送达回执)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对检查报告没有异议;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复核;在未改变原处理决常格式的:项“符号和编号)定前,仍继续执行。五L五、做出处理决定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各有关处(室)应下达青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见附件七,以下简称告知书);如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应按程序组织听证。各有关处(室)在下达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或听证程序结束后,应依法下达青岛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八,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对查出的应缴违法、违纪金额或抵减财政拨款资金事宜由各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入库或监督执行。有关处(室)应将检行资料整理齐全后,交监督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