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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年)第号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自然人):姓名:张三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编号:(法人)单位名称:(不填)证件类型;(不填)证号:(不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填)地址:(不填)联系方式:(不填)(委托代理人)姓名:(不填)证件类型:(不填)证号:(不填)联系方式:(不填)(二)行政机关名称:城中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一)证明用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1
2、4)30号)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四)证明的内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已死亡(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
3、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机关:张三城中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签字盖章)(盖章)2021年7月20日2021年7月20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