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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等有关规定和上级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本规则制订如下。第二条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本部门改革与发展重要事项的会议,是系的决策机构。系党组织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第三条系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要
2、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学院党委行政决议决定开展工作。系要建立支部书记和系主任经常性沟通制度,支部书记和系主任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要主动承担各自岗位职责,共同做好本系工作。第四条系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与议事范围:(一)落实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二)系发展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三)系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训室建设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提出系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岗位设
3、置和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建议人选,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决定,以及岗位调配、人才引进、奖助学金评选、师生奖惩、入党入团、培训进修等工作的意见建议,部分事项按规定向学院呈报或备案。(五)系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等事宜。(六)系服务社会、对外交流合作、应对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决策。(七)涉及系教职员工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系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一)系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相关人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教职工代表应参加会议的讨论决策。(三)系党政联席会议必须由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系党
4、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不能举行会议。(四)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系领导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汇总后报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由议题负责人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并合理安排议题。第六条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一)有关本系领导班子建设、党团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由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系党组织先进行研究,再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二)系党组织要对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和内容把好政治关,特别要在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评优评模等重
5、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要先由党组织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三)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逐项进行讨论研究。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要坚持末位表态制,其他参会人员按照职务高低进行倒序表态。(四)系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如有重大分歧,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在下次会议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组成人员。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
6、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院党委、行政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和改变集体决议。(五)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六)如情况紧急,系党政正职可采取灵活方式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与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妥善保存。利害关系的,参会人员应当回避。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向支部书记请假,会上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
7、、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九条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次记录,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发后,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各系党政领导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定期在系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第十条系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院办公室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