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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班的规定修改状态:0 分发号:1/1文件编号:XZloO810生效日期:2022.08.10保密等级:公开页码:1文件名称关于加班的规定文件类别制度执行部门各部门起草人行政办因工作需要,公司就加班的事宜作如下规定:一、职责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2、人事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部门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加班补贴总量进行建议,人事部和分管副总进行审批。二、加班认定1、因
2、业务工作需要且有直接经济效益而需加班的员工,由各班组长决定并填写“项目加班申报单”,经店长核批后,方可安排员工加班。2、加班时间为:晚上19:00以后至实际完工时间。3、加班按加班时长计发加班费。加班费支出按其工资标准乘以加班时长计发(月工资/30天/8小时*加班工时)。4、开会或培训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加班时间。5、因工作需要,自愿放弃休假的经上一级主管同意,总经理批准,可以照常上班。其加班补贴,按实际上班天数乘以日标准工资定额计发。三、处罚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执行要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解释。总经理签字:审核人签字:行政部:(日期):(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