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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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21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

2、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第四条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第六条学费补偿或国家

3、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中金额较高者进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第七条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第八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第九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

4、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入伍学生申请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应征报名的学生需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本人签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二)计财处负责对申请表中的学费缴纳情况、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计财处公章。(三)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

5、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四)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五)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六)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批。第十一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校报到后向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6、符合条件的,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将学费减免情况与当年度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助信息一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批。第十二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第十五条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

7、地,己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己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第十六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退出现役的学生,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上海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十七条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八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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