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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预算执行预警及报告制度第一条为提高我校财务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根据*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财务预算包括财政部门预算(计划账号A开头)和各类专项项目预算(计划账号C开头)。第三条财政部门预算包括基本办学经费预算和内涵建设经费预算等,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预算经费应在执行当年使用完毕;专项项目预算经费的使用周期根据项目批复或项目申报的约定执行,但使用最长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四条预算经费应合规合理使用,财务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应与时间进度相匹配,当预算执行进度与时间进度
2、偏差超出30%时,财务处将向预算执行部门发出预警警示。第五条预警警示每季度发布一次,财务处责成连续收到两次预警警示的部门需对财务处说明具体情况,对拒不做出说明和整改的,学校有权对预算资金进行统筹处置。第六条学校每年9月份安排一次财务预算调整,各部门各项目可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调整。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期满前一个月,专项项目预算执行期满前三个月,若执行进度与时间进度的偏差仍超过30%时,相关部门(项目组)应提供书面情况,分析原因,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否则经费将由学校统筹使用。专项项目预算执行期满前一个月,经费未使用完且无证据证明剩余资金使用去向的,原则上预算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资金下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七条财务处应每季度向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等报告财务预算执行进度,即每年的1、4、7、10月份报告上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第八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主要专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